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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案件審議規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一)日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案件審議規則」,配合新修正的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相關規定,將於近日內發布。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現行保障案件審議規則是由考試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職權所訂定,由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且因該法已大幅增訂保障事件相關審理程序,現行保障案件審議規則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亟須配合修正,因此保訓會參酌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擬具本修正案報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
  本案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外,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本規則的授權依據。
二、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再復審部分。
三、增訂應以書面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及處理程序。
四、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將程序不合法修正為程序不受理。
五、增訂申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六、增訂保訓會委員會議的組成、決議方式及委員得提出協同意見書的規定。
七、增訂通知復審人到場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的期間及言詞辯論要旨應記載事項。
八、增訂再申訴除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程序的相關規定。
九、增訂再申訴人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及調處進行的方式。
十、增訂本規則於復審事件再審議程序準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