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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提撥率自九十三年起分三年調整至12%


  為配合立法院有關調整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提撥率的主決議及附帶決議,考試院院會今(十七)日通過銓敘部提案,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提撥率將分三年自現行8.8%調整至12%,第一、二年各調高1%,第三年調高1.2%。
  另針對軍人與公教人員任務屬性不同、軍公教人員退休條件及給付制度差異及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屬性的困擾等問題,院會並作成三點附帶決議:一、費率調整至12%後,如再次調整費率時,應依精算結果,按軍公教身分別作不同費率的調整。二、軍人的任務屬性與公務人員及教師不同,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照顧及保障軍人退役後生活的意旨,軍人退撫制度及退撫基金的管理,宜由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行辦理。三、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銓敘部,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且其組織為公務機關型態,有角色扮演及職能難以充分發揮的困擾,請銓敘部研究改進之道。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立法院今(九十二)年審查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主決議,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及教育部分別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以收支平衡原則強制訂定各該身分別的退撫基金提撥率;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立法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收支預算案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會同相關機關就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率檢討調整至10%到12%,以使基金財務健全穩固。
  為配合前述主決議及附帶決議,銓敘部邀集國防部等有關機關及台北市、高雄市、各縣市政府研商獲致共識,決議調高提撥率,該決議並經邀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國防部、教育部等團體、機關再予確認。至於增加各級政府負擔部分,也已經獲得各級政府及財主機關支持。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為8%至1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六月依規定辦理的第一次精算報告顯示,在退撫基金假設收益率為7%,提撥率為8%的水準下,軍、公、教三類參加基金人員的正常成本費率分別為21.9%、15.5%及17.9%,與現行提撥率為8.8%相距甚遠。近二年退撫基金收益率,受整體經濟環境影響,並未達基金管理會預定達成的目標10%,甚至低於第一次精算假設7%之水準。參酌第一次精算結果,在基金收益率低於7%的情形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應高於15.5%,軍、教人員則須更高,現行提撥率8.8%,宜配合調整提高。
  有關軍教人員提撥率的調整,目前正分由其主管機關國防部及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處。調高提撥費率後,在現行待遇標準下,九十三年度公務人員每人每個月將增加退撫基金提撥金額為69元至350元;九十四年為138元至699元;九十五年度為221元至1,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