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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十)日通過增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三條之一,針對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的規定,增訂彈性條款,得由機關首長或原推派的機關團體改派適當人員代表出席。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規定,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委員原則上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不過,基金監理委員會考量委員為機關首長兼任或機關團體推派,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宜增訂彈性條款,以應實務運作需要。
  經基金監理委員會研擬修正案提報本次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明確規範機關首長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相關業務副主管以上代表出席,機關團體代表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的機關團體改派代表出席,並先期通知基金監理委員會,以利幕僚單位作業,將機關首長指派或機關團體改派的代表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經明確授權者,並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