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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十)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名稱及全文並訂定「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取消五十五歲的應考年齡上限,並規定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專家學者認定,並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原「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自民國八十六年訂定後施行至今未曾修正,其法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經總統修正公布,本項考試辦法相關內容須配合修正。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因此本次院會通過訂定「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新修正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重點包括:
一、由於尖端科技領域常須專心致志研究數十年方能有所成就,為期更寬廣取才,新修正條文取消五十五歲為應考年齡上限的規定。
二、基於活潑化、彈性化的考量,本考試方式修正為:一等、二等考試除採口試外,並採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的方式,三等、四等考試除採口試外,並採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的方式辦理。其中口試係採個別口試方式辦理,至於各等類考試科別的考試方式、實地考試科目等,將於考試公告前報由考試院核定。
三、刪除本考試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應考資格修正為依公開競爭考試各相同等類的應考資格辦理,但如依各該公開競爭考試規定有年齡、學歷、體格等其他條件限制,致羅致人才有困難者,得報請考試院另定之。
四、修正本考試成績計算方式為口試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其他考試方式如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實地考試成績,也占百分之五十。
五、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有關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的限制。
  新訂定的「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重點包括:
一、顧及高科技、稀少性工作的定義恐難以周延,因此規定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
二、高科技、稀少性工作類科的認定,應配合科技發展情形,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另外,本次院會並同時廢止「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本項規則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訂定後,只在民國八十七年舉辦一次,民國八十八年起,這項考試已併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設置類科辦理,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