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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軍法官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十九)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名稱為「軍法官考試規則」,並刪除軍法官得轉任為公務人員的規定,未來本項考試及格人員,將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五號解釋「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不含武職人員在內」,因此軍法官為軍職人員,其應考資格需曾受畢軍官基礎教育,且考試及格後並未經銓敘部銓審登記,本項考試應定位為軍職人員考試,而非公務人員考試,辦理考試的依據是軍事審判法。因此本次修正刪除本考試「特種考試」名稱,並刪除以公務人員考試法為法源依據的規定。
  修正後條文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不過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依當時考試規則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各適用職系任用資格者,仍依原考試規則的規定辦理。
  至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經軍法官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