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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考試院院會今(五)日審議通過「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未來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使用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保訓會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每案每次應繳納使用規費新台幣二百元;另影印文書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等,則依張數繳納規費。
  依據本(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又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提出於保訓會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另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該收費標準於再申訴亦準用之。
  為齊一收費標準,保訓會依據上述規定,經參酌「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擬具本收費標準草案提報本次院會並獲審議通過,將於近日由該會發布施行。本項標準主要內容包括:每案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台幣二百元;影印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二元;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應繳納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