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晉升高一官等,應經升官等考試,或參加升官等訓練合格,始能取得高一官等任用資格。依上述規定,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自八十七年起先後辦理委任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理迄今經訓練合格者計有二四、三三二人,對於提振基層公務人員士氣、暢通基層人事升遷管道具有相當之效益。 至於薦任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部分,上述任用法第十七條相關條文,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始增訂公布施行,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經審慎規劃後,已配合擬訂「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報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 本項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將自本(九十二)年五月開辦,日後薦任公務人員除參加升官等考試取得簡任官等資格外,均須參加本項訓練並經訓練合格始取得晉升簡任官等資格,以往憑著考績升等之規定,業已取消。本院深信透過此項訓練,將可進一步充實擔任簡任職務人員所需知能及涵養,強化其溝通協調能力,以培育政府中堅幹部,提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