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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自律規範


  考試院今(十九)日院會通過「考試院考試委員自律規範」,全文共十
五條。規範考試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或參與政黨活動,或為
政黨宣傳其政治主張、協助政黨吸收黨員、為政黨或候選人籌募經費、助選
、輔選或發起、連署與選舉、罷免有關或為達競選、罷免目的之聲明等政治
活動。
  考試院朱秘書長表示,為貫徹憲法「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
律獨立行使職權」,試委自律規範明定於任職期間,對於政黨、候選人各項
政治活動應保持中立。有關參加與選舉有關之候選人募款餐會、演講會、政
見發表會、成立競選總部、分部、服務處站、後援會等活動或致送花籃、匾
額、中堂等,均在禁止之列。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須超出
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八十八條),有關考試委員
自律規範事項,多年來法令雖無明文規定,各考試委員在本院獨立超然行使
職權優良傳統下,均能惕厲自守,未有逾越;近年來,因為社會環境快速變
遷,政黨政治運作成熟,民眾對政府改革殷切期盼,實有明文對自律之原則
與分際加以規範,試委遂特訂定自律規範,俾共信共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