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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新聞稿(一)

考試院本(二十一)日於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一連二天舉辦「二十一世紀文官體制發展國際會議」,本日第一場次是由加拿大國庫委員會秘書處助理秘書長傅蘭琪女士主講「轉變中的公務員體系—文官改革之措施與衝擊」。
傅蘭琪女士的論文雖以文官改革為題目,但論文內容卻從較宏觀的政府改造為範疇,分別介紹加拿大政府近年推動的「特別運作機關」、「建立服務績效標準」、「分權化與公務價值重塑」、「橫向整合與政策規劃體制改革」、「人事任用及管理體制革新」、「領導革新」等全盤政府改造措施。其中譬如:就實施分權與重塑公務員價值觀而言,1.放棄單元的人事管理措施,各機關首長擁有廣大的預算編列權(權力移轉),各機關首長權力下放至各單位主管。2.找回公務員的自我感、建立民主價值觀、認知公務員的身分與職責、為公共利益服務、重視專業、人群、倫理等。另外又如加拿大在領導及高階關鍵性職位的行政職務的改革方面所推動的高階核心行政人員培育及任用制度,對於強化高階領導人才素質、任用彈性有相當值得取法之處。在政府邁向導航型政府改革之際,提升政策領導及規劃品質是能否成功的關鍵,而建立高素質的高階決策團隊,更是在人事管理上必須要搭配的變革措施。這些都與我國近年「政府改造」的相關措施頗有類似之處。
與談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李副局長若一對傅蘭琪女士的論文有很正面而深入的回應,他指出:目前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部分,即係以組織與任務配合的觀點,要求各機關確實檢討所辦理業務究係屬「公權力本質業務」或「非屬公權力本質業務」,秉持「民間可以做的政府不做、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中央政府不做」原則,考量將現有業務改為下列處理方式之可能性:1.去任務化;2.地方化;3.法人化;4.委外辦理。其中「法人化」即是一種政府組織結構的分化,與加拿大設置獨立運作「特別運作機關」的理念較為相近。
另外,總統府成立的「政府改造委員會」初步已完成「政府人力任用彈性化方案」。基本上,人力任用彈性化變革的核心思考是,政府各階層人力的運用具有更彈性活化的管道,改行「多元化」方式的任用管道。其中在較低階及專業技術人力的層次,設計「契約性職位制度」,規劃各機關對職位性質不涉及公權力之規劃與執行、涉及低度裁量決定之執行公權力者、具高度專業性、技術性者,不論職位高低,可漸進改契約性職位。其目的係透過仿效企業界運用策略性觀點,規劃更為彈性組合的人力運用政策。
與談人政大吳定教授認為:傅蘭琪的論文給我們頗多啟示,諸如:1.加拿大的文官體系改革後,公務員地位大幅提昇,政府用人較具彈性,較有能力對民眾作「政策回應」。2.最高行政首長的支持與執行人員的配合,是改革成敗的重要因素。3.評量變革政策的成效非常困難,不能過份樂觀。4.政府必須讓變革對象充分參與和配合。5.政府可自民間以契約任期制方式,引進具新知及技術人才。6.加拿大公務員可組織工會。7.因績效標準難明確訂定,外國實施績效報酬制者多難以落實,我國正實施「績效獎金制」能否有效落實,殊值關切。8.加拿大所採行的公務員快速升遷制,可供我國規劃設置「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參考。
吳定教授並建議:為使我國公務員的任用能夠達到「多元化」、「彈性化」的要求,除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外,尚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擴大網羅經國家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入政府部門服務;2.增加公務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增額錄取」的名額;3.未來可逐漸減少永業性文官的數目,而逐漸增加「全時契約性職位」、「部分工時契約性職位」及「臨時性僱用」等措施,以因應業務性質的需要。
與談人中華電信公司呂學錦總經理表示:我國公開、獨立考試用人的制度雖能夠有效建立文官體系中立;選拔優秀人才加入公職行列;與選舉制度相輔相成;擔任公職機會均等,促進社會的流動; 但他認為此種考試制度也有其缺失:1.面臨知識經濟社會多元化價值的衝擊,考試取才的對象及標準應再深入檢討。2.公務人力為國家各項改革、發展的協同規劃者及執行者,因應公務人員核心能力指標的演變,相關的考試方法及技術宜再研議精進。
另外,他對國營事業機構的考試用人屬於我國文官任用體制的一個環節,大體區分為兩種:1.政府機構型:如郵政、鐵路、公路、航運及港務機構。2.公司型:如台灣電力、中華電信公司。政府機構型事業機構人員的任用同樣是以國家考試作為進用新進基層人員的主要管道,但是在自由化競爭市場中,不具彈性的任用制度顯然成為此種國營事業機構亟欲發揮競爭力時,必須嚴肅思考迅予改善的重要課題之一。而中華電信的改革措施—「價值創造者」為中華電信公司近年來所提出並積極落實轉化員工心態、行為的經營理念,根據該理念中華電信進行了下列的深化改革:1.延攬制度的變革,2.核心業務的釐清,目前已使中華電信公司能在強勁競爭的電信經營環境中永續經營,在改革的道路上堅持下去,雖然走得戒懼、謹慎,但也走得穩健、踏實。
考試院表示,希望藉由國內外產官學界人士的腦力激盪,激發公務人力的新思維,活化公務體系,並獲取可行的策略與方法,作為考試院未來釐定政策之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