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六)日院會審議「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後,於實務執行尚無窒礙,惟「兩性工作平等法」業於本(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申詩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本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進修期間及補助,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列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對進修及延長進修期間之規定,增列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及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留職停薪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