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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於本(九)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
議復行政院函送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前會同
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未於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爰須重行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案
係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之部分條文,有關單純以提昇位階或明確規
定授權依據者,計修正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一及
第四十條之一等五條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警察機關、
學校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等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