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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組織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擬請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並將於同日廢止該會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暫行編制表及設置要點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並將於同日廢止該會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暫行編制表及設置要點。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該院所屬保訓會依據甫經 總統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之保訓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之規定研議結果,將上開施行日期擬定為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並擬配合同日廢止該會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暫行編制表及設置要點,案經陳報考試院提今日院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