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七)日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含總說明)一案,將於近日同意會銜發布。 本細則前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函請考試院會銜,並經提考試院第九屆第二四七次會議決議通過。不過該案因監察院有不同意見,行政院爰依監察院意見修正後再度送請考試、監察兩院會銜。此次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共計有十一條條文,主要規定如下: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共同生活家屬」、 「營利事業」、「其他財產上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 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關說」及「請託」等相關用語之定義或範圍。二、公職人員依規定迴避時,其書面報備應記載之事項;以及有迴避義務 之公職人員已迴避而未報備時,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處理方式。三、利害關係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之程序及受理申請機關之處 理方式。四、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及受處分人所得財產上利益之追繳,應以處分書為 之。五、處分機關依本法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