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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暨總說明,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今(六)日院會審議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暨總說明,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行政院為使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機關人員相互轉任職務及敘級等法規命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暨為使佐級、士級晉升高一級資位之辦法之法源更臻具體明確,擬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並增訂第十一條之一,修正重點如次:
一、第五條修正增列交通事業佐級、士級資位人員晉升高一級資位得不受考試及格限制之規定,並將其晉升所應具備之條件及晉升方式於條文中明定。
二、第八條增列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機關人員相互轉任辦法之法源依據,並將現行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有關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重新審查其資格之規定,明定於本條例。
三、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之敘級與提敘薪級,及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另定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