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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後函復司法院一案

考試院今日院會審議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後函復司法院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司法院為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為使司法官、公證人之進用管道更寬廣,延攬更多優秀律師出任司法官、公證人,及落實候補、試署法官淘汰機制,提昇書記官素質等,擬修正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次:
一、 配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增置公設輔佐人、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觀護官、錄事、庭務員等職稱。
二、配合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增列助理教授亦得轉任司法官。
三、規定候補、試署法官(檢察官)成績審查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免職或令其轉任。
四、酌予放寬薦任書記官之任用資格,以提昇書記官素質,吸引優秀人才加入書記官工作行列。
五、增訂司法事務官、主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主任檢察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調查保護室主任、組長、觀護官、觀護室主任及組長、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等之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