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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等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六)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銓敘部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二點等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等案,將分別於近日函送立法審議或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這些法規皆係配合精省作業,將現行考銓法規中涉及省政府等職掌相關部分,予以檢討修正。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修正草案部分:將第二項條文中,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費之預算編列及核撥機關,由「中央及省(市)政府」修正為「各級主管教育機關」。
二、銓敘部處務規程第九條部分:將銓敘部銓審司第三科服務對象「省議會」修正為「省諮議會」。
三、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二點部分:將雇員主管機關中之「省市政府、省市議會」修正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三條部分:關於機關推派產生代表之員額,修正為教育部推派教育人員代表三人(即增派一人),原台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代表一人、台灣省縣市公務人員代表一人,台灣省政府推派之,改為台灣省政府推派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縣市公務人員代表一人(即減派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