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六)日院會決議通過「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以配合新訴願法實施後,訴願案件之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法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之需要,其主要內容如下:一、明定請求提供資訊之申請方式以書面或制式申請書為之。二、明定受理申請案件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三、明定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覽處所,出示有關證明文件,繳納費用,簽署同意書後,始可洽閱檔案。四、明定申請人得攜同年滿二十歲之助理一人。五、明定同一案件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有正當理由得准予申請續閱。六、明定閱覽檔案時應遵守規定,違反者不得繼續閱覽,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七、明定申請人亦得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繳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