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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六條修正案,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保訓會檢討修正前開訓練辦法,係鑑於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人員曾於機關核派後報請銓敘部審定時,發現有參訓資格不符而遭吊銷訓練合格證書之情事,為免發生上開情事,並基於落實授權之理念,爰研修該訓練辦法第六條條文,增訂各遴選機關、學校遴薦之受訓人員,其資格應由各服務機關、學校與各遴選機關、學校嚴格審核,如發生資格不符情事,由上述各機關、學校自行負責,並依法懲處相關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