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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草案並請廢止本院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一案

考試院今(十)日第一八二次會議通過訂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並廢止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廿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訂定之重點分別為:
(一)本考試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目前設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等十四科別,惟該表所設之考試類科,需配合當年度任用需要予以設置,並另行公告之。
(二)錄取人員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體格檢查之相關規定。
(三)各科別應試科目除國文採混合式試題及電腦打字科別之「電腦文書處理」採實地考試方式外,餘均為測驗式試題。
(四)明定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兩種方式者,以筆試各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五)後備軍人參加本考試,報名費得減半優待。
(六)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由於本考試規則內業已涵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廿九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並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