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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暨「漁船船員檢覈辦法」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四)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二條、第九條條文暨漁船船員檢覈辦法(附表(二)「海軍退除役人員應漁船船員檢覈資格表」附註部分)。
  本案係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相關之法規立法體例均將原「省(市)政府」文字配合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爰配合修正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二條、第九條規定;另漁船船員檢覈辦法(附表(二)「海軍退除役人員應漁船船員檢覈資格表」附註部分),亦一併配合刪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省(市)」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