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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三)日院會決議通過「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醫事人員俸級表草案」及「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草案」。考試院表示,上開草案係配合本(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而訂定,其內容重點如次: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計十四條條文,規定醫事人員職務範圍之認定、師級醫事人員分級、師級人員具備高一級任用資格之情形、派代送審、提敘俸級、轉調、再任、主管機關等事項。
二、「醫事人員俸級表草案」:師(一)級人員俸點範圍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師(二)級俸點範圍相當於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師(三)級俸點範圍相當於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士(生)級俸點範圍相當於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
三、「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草案」:計七條條文,規定改任換敘之對象、換敘準據、審定用語、期限及生效日期等。
  考試院表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上開草案均預訂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考試院將俟銓敘部協商行政院衛生署後,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日期及「醫事人員俸級表」與「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並由銓敘部會銜行政院衛生署發布「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另有關由醫事人員擔任職務之認定、各主管機關之甄選作業規定及廢止「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等配合事項,將由銓敘部適時函報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