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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宜否繼續辦理一案

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決議通過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將於民國八十九年起繼續依「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辦理軍法官考試。
  本案前經考試院第九屆第六十次會議決議,仍維持考試院第八屆第二0七次會議決議,軍法官考試於八十七年再辦理一次後予以停辦;惟屆時軍事審判制度如有變革,為因應情勢變遷及事實之需要,再予配合檢討。嗣經國防部積極研修軍事審判法及其相關法規,茲以新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是以,軍事審判已有重大變革,如軍法機關改採地區制,不再隸屬部隊,並厲行審檢分立,獨立行使職權等措施,均已參採現行司法制度;又軍法官之任用,並已朝司法制度方向變革,「軍法官」之身分及其職務屬廣義之公務員,其身分係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軍法官角色亦有調整。本案基於對軍中人權的保障,及對軍法人員素質的提昇,考試院會經檢討結果,同意自民國八十九年起依「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繼續辦理軍法官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