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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案(

考試院今(二十)日院會決議通過「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將於近日內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行政院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戶籍法」之修正研提修正草案,修正要點為: (一)將第三項有關法人、團體之褒揚,應由省政府填具褒揚事蹟表之規定刪除。 (二)將本條附件「褒揚事蹟表」內「籍貫」欄位刪除,並將「身分證統一編號」條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