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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修正本考試規則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 之規定。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修正本考試規則第六 條有關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


(三)為維護應考人權益,修正本規則第八條有關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 定。


(四)配合消防機關人事法律將採行官等職等併立制單軌任用,修正本規 則第九條有關本考試及格人員可取得消防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之 規定,俾利人員改任。


二、附表一(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之修正重點為:


(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業務需要,將原三等考試「犯罪防治人員」類別 ,分設「防治組」及「預防組」,其應考資格皆依原類別之規定; 應試科目方面,「防治組」與原類別相同,「預防組」則屬新增, 列考專業科目六科,普通科目二科 。


(二)為應警察、消防勤務需要,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警察法規」、「消 防實務」、「交通警察實務」、「國境警察法規」及四等考試應試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等,增列考試範圍。


(三)修正三等考試刑事警察人員、警察資訊管理人員、水上警察人員及 警察法制人員等類別之部分專業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