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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務人員至縣(市)政府服務方案」一案

考試院今(三)日院會討論通過銓敘部研議行政院訂頒「鼓勵公務人員至縣(市)政府服務方案」一案。
  本案係行政院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期使原省級公務人員除因應辦理隨同移撥之業務外,亦能即時適量投入縣(市)政府現階段人力不足之業務,以充分發揮人力效能,爰訂定本方案。
  本案銓敘部就涉及考試院職掌部分,研議意見如次:
一、有關暫行編制表之訂定、廢止及後續作業:
查「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各級地方行政機關之組 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 央考銓法規,並應函送考試院備查。由於本方案之暫行編制表之訂 程序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組織法規作業程序不同,且亦無需送經各 縣(市)議會同意,因此對於違反考銓法規部分,擬由考試院逕予 修正。
二、有關職稱選用及官等職等訂列部分:
該方案對於職稱之訂定及比例配置並未作規定,實際作業時,各縣 (市)政府基於未來順利納編之考量,仍宜就所適用職務列等表之 職稱選用。爰建議方案肆之三規定,應修正為「... ... ... 完成修正其 組織法規及編制表,並應自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選用職稱,將 暫行編制表內屆時仍在職者予以納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