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25期

日本「用人機關主導選才」給台灣的啟示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作者照片-劉建忻秘書長3

日本中央政府由獨立的人事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在資格考的機制下,錄取者需在有效期限內,向有意服務機關應徵,由用人機關決定是否任用,用人機關擁有高度人事選擇權。

我國憲法將考試權自行政權中切割而出,同時基於重視個人權益及防弊思維,使得相較於其他國家,用人機關的選才權限被極度限縮。各用人機關只能被動等待人員的分發,與錄取者素未謀面,任用前欠缺相互理解,分發作業的機制完全依照錄取者個人分數與意願排序,造成「人選機關」而非「機關選人」的情形。

但國家為了政務運作服務人民而考試用人,究竟應該極大化考生的個人選擇權,抑或基於適任性的公眾利益角度,賦予用人機關適度的選擇權?考選人才的判斷大量依賴外部學者專家,過程欠缺了在第一線執行業務的用人機關的參與,這種所謂確保公正客觀的作法,是否過度犧牲了對人員適任性的判斷?想像中的弊端,有無制度防範的可能?

這些問題,都頗具探索價值。而日本充分尊重各用人機關的作法,其背後的理念價值、實施的方式、制度的優缺點,以及社會的信任度,確有值得我們借鏡之處。

理解日本制度的精神與價值

日本的人事體系,分為「國家公務員法」和「地方公務員法」兩套體系,兩者對於用人機關的選擇權,都是高度賦權

一、資格考制度使用人機關有最後決定權

中央政府部分,內閣設獨立的「人事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但在「資格考」的機制下,錄取者在資格有效期限內,向有意服務的機關應徵職缺,由用人機關決定是否任用。依照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是國家統一辦理考試,但有濃厚的用人機關自主選才的精神

參加國家考試的錄取者,透過用人機關的面試選擇,只有部分會被任用(約莫在四到七成之間),其餘人員資格保留3年,在效期滿後就必須重新參加考試。

在地方政府部分,日本基於對地方自治精神的高度尊重,無論是都道府縣的二級政府,還是市町村的三級政府,都自行招募所需人員。雖然也是資格考的性質,但因為攬才的條件不如中央政府和民間,同時也面對其他地方政府的競爭,所以原則上錄取者都會被任用。

二、考試權下放貫徹地方自治精神

由於每個自治體的環境特色、發展模式、歷史背景各自不同,為了使各地方政府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和特色來用人,以滿足在地居民的需求、解決當地特定的問題,考選事務也貫徹了地方分權的理念,中央政府、47個都道府縣、1,718個市町村,都是獨立的人才招募個體。

因此,日本各級政府都可以依照本身的特性、施政的需求和人力現狀,來選擇所需要的人力特質。在考試院111年考察日本公務人員考選制度的訪談中,我們發現佐賀縣重視招募有工作經驗的人,福岡縣重視數位人才,福岡市重視與居民的溝通技巧,竹田市強調創意人才,熊本市偏好有適應能力的年輕人,每個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人材像」

不過制度的副作用是,因為用人機關各自取才,各自治體彼此間人才競爭非常激烈,各級政府都必須使出渾身解數來推銷自己,包括去大學徵才。所以人才招募不只是考生的考場,更是政府爭取人才的競技場。而各地考試的次數、形式、內容都不盡相同,所以可能比國家統一考試耗費更大。

而對考生而言,各自獨立的考試制度,使得考生錄取後取得的資格只適用於該政府,不能自由轉換,如果要去其他地方任職,必須另外參加該地的考試。此外考生雖然有多樣性的求職選擇,但也因此需要付出更多的心力,去研究每一個招募機關的條件。

三、中央支援命題但保留地方自主權

由於近1,800個各級政府獨立用人,都必須具備自辦考試的能力。對於如何確保命題的專業性,是由中央人事院的「財團法人日本人事測驗研究中心」以「中央廚房」的模式,在付費的條件下提供各地方政府試題。各地方政府以中央的供題為基底,但可以過濾選擇、或自行增加符合需要的考題。

除了中央廚房的供應之外,地方政府對於考題有充分的自主空間,政務首長、獨立的人事委員會、各職種相關部門的官員,都可以參與命題;部分地方政府也會委託學者、民間機構來命題,或者購買民間出版的測驗。由此可知,日本文官考試的命題來源,可說是十分多樣性,這也是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的具體展現。

首先,地方政府把區域特性、施政所需、時事議題反應在試題當中,有因地制宜的彈性與靈活。其次,雖然也會請學者來命題,但實際執行業務的官員參與命題,顯示用人機關對專業的自信、和對考生實務能力的重視。再者,有些地方政府(如大阪府)會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命題、也使用企業採行的測驗,更展現與民間用人思維接軌的企圖,同時也減輕了考生負擔。

四、適度的防弊機制但不會本末倒置

日本由地方自治體自行辦理考試,會不會有什麼弊端出現?多數日方的受訪者都表示,不曾有洩題的問題發生,因為洩題是犯法的事情,公務員必須遵守法律,犯者會被處罰;也表示關說不會影響考試結果,因為如果醜聞曝光,會造成雙方的傷害,辦理考選的機關也會明確回絕要關說的人。

至於地方政府的民選首長在考試中的角色,能夠參與到什麼程度?會不會不當介入?首先在制度面,每個自治體的人事委員會成員,都是由首長所提名,經由議會同意而任命,具有我國獨立機關的性質;而人事委員會在運作時,也有責任理解首長對人才的期待,和行政部門的施政需求。

簡言之,日本各級政府辦理考試行之有年,也有相關的措施與法令限制弊端的產生,考試機關的獨立性也形成行政文化的一部分。雖然不敢保證完全沒有不當介入的情形,但發生弊端的案例很少,也不會因為可能的風險,而影響整體制度的設計和運作。

思考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的可行途徑

我國如果要學日本把考試權下放給地方政府,應該會有很高的難度。首先是事涉憲政體制,修憲門檻過高;其次,台灣的幅員及人口規模小,若將考試權分散,經濟效益恐引起質疑;再者,要培養地方政府自行舉辦考試的能力,也非一朝一夕可達成。

但這並非表示「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的理念會寸步難行。現階段,也有兩個務實的做法和途徑。

第一是「增額錄取再以訓練篩選」,針對原本錄取後有專門訓練機構訓練程序的類科(例如國安人員、調查人員、外交人員)著手改革,採增額錄取(例如1.2倍)的作法,在訓練階段淘汰適任性評分較低的人員。

這個作法的可操作性較高,與原先的考試程序差別也較小;但可適用的類科很少,只能解決小部分的用人問題。其餘的考試類科,就只能考慮第二個方法「增加第二試口試」,才能讓用人機關有參與評選的機會。

這兩個政策選項的基本理念,就是面對現行考試的效度仍有不足的問題,把由用人機關主導的遴選或訓練,視為考試的最後階段,發揮精準選才的效果

雖然從考生的角度,的確會增加個人的麻煩,也花費較多時間,但在民間找工作不就是如此?此外,從國家用人角度,可讓考試內涵更加細緻、全面;在納入用人機關的專業判斷和面對面觀察後,對人員適任性的判讀也會更精準,並納入各機關的個別需求考量。

若是考量到全面實施有其難度,亦可針對機關或類科的特殊需求,做個別的規範或試行。例如金門、馬祖、澎湖三個離島縣市,不斷反映人才在地代表性不足、留才不易的問題,而有單獨舉辦「離島特考」的倡議;而目前考選部規劃的方案,就是將離島縣市政府可以參與的口試,納入第二試當中。

以公開機制解除公平性與專業性疑慮

由用人機關來做最後判斷,必須先處理公平性疑慮的問題。社會上總會有對「首長能否公平、不徇私地任用人員」質疑,越是基層地方政府越不容易受到信任。這樣的懷疑論,從台灣地方自治歷史來看,倒也不能說是無的放矢。

惟防弊的思考雖有其必要,但政府的運作本就是興利與防弊間的不斷平衡,這也是司法、監察、政風、輿論和民主選票等政治機制存在的價值。若將懷疑論無限放大,難免會因噎廢食。

讓用人機關有用人決定權,並不是洪水猛獸。在現行制度中,實務訓練是否及格、和試用期滿是否淘汰,本就含有用人機關做決定的意涵。而現在各機關在辦理人員外補時,以遴選委員會的機制從來應徵的現職公務人員中挑選最適人選,也是用人機關擁有選擇權的展現。這些都是現狀已經存在的制度。

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就設計了一個有平衡感的作法,很值得參考。該條例修正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讓機關可以從有專技執業資格者當中遴選擔任公務人員;為昭公信,新修訂的條文中設計了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民間委員不得少於1/2,且必須從銓敘部的專家名單中選擇。類似這樣的機制,較能化解社會對「任用私人」的疑慮,或可在未來推廣運用。

為了強化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的公信力,選任流程除了要鞏固「公平性」,也要提升「專業性」。長期以來行政部門的人事單位,已經習慣被動等待錄取者分發過來,再進行訓練和試用,決定是否淘汰;如果制度將賦予用人機關參與選任的權力,也必須有配套,去培養人事單位挑選人才的專業能力。

結語

因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的淘汰不易,所以有必要在選才時採取更有效度的作法。負責文官考選的考試院,有責任體察用人機關的實際需求,並理解以現有考選機制的專業,若能再善用用人機關的實務經驗與專業歷練,必然會大幅提升考試的信度與效度,選拔出最適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