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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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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20期

讓文官成為人權捍衛戰士—從案例反思公務員執法修為

田秋堇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作者照片-田秋堇委員

公務員是國家第一線執法者,更是人權守門人,透過培訓提升公務員保障人權意識,防止無意間可能造成的人權侵害危機。

人權,是作為一個人,理應享有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權利。公務員身處國家執法第一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其人權意識必定影響執法的方向與品質,文官人權意識的提升,至關重要。現行公務人員法定訓練課程,業依簡任、薦任及委任等不同訓練層級,宣導「人權與國際公約」等系列課程,涵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五大公約,並設計人權案例於課堂中研討,以促進人權意識提升。

監察院於調查各政府機關處理公共事務時,發現公務員執法上,有時會有無意間違反人權保障的狀況,為加速且全面推展公務員人權素養,監察院自2020年起,首度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策略聯盟,進行文官人權教育的院際合作,將監察院調查案例事涉人權議題者,納入公務人員各項法定訓練人權教材中,藉由擬真案例的闡述及研討,運用多元案例教學,探究相關人權指標的意涵,如生存權、居住權、環境權、健康權、原住民族文化權、人格與名譽權等、平等原則、不歧視原則等,以及政府應肩負的責任與應有作為,希望藉由實例探討,讓各訓練層級文官深刻明瞭執法過程如何與人權息息相關。本文將藉由文官培訓課程的2則人權教材案例,說明公務員執法過程中,實則正在執行捍衛人權的工作。

追溯清查器官移植登錄案

近年來,國人於境外接受器官移植產生不少爭議事件,甚至導致嚴重侵害人權問題

「一位35歲男性病患,透過臺灣醫師協助以觀光名義前往國外接受腎臟移植手術。醫師告訴他器官是從死刑犯身上偷摘的,病患表示住院中有看到其他國家的人,也都到國外做器官移植手術……」 [1]

由於非法器官移植牽涉龐大暴利,已引發某些國家發生強摘器官、嚴重侵害人權的系統性問題,我國政府若對國人前往器官來源不明國家進行器官移植不加過問,或無適當管制配套措施,長期下來將使國際社會誤以為我國變相助長他國強摘器官的行為,不但導致他國嚴重人權問題,更有損我國國際形象。

我國政府遇到的難題是:境外移植的器官,如何確保是出於自由意志捐贈並非被強摘而獲得?因此,我在立法院推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終於在2015年6月通過第10條修正,對於施行器官移植醫院應每6個月,進行通報摘取器官等相關項目;又病人回國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由醫院完成通報。同時也修正第16條之1,如醫院、醫師或病人違反前揭義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但2015年7月1日公布實施3年後,我在監察院接受陳情並進行調查,發現對於國內醫院及病人沒有填寫境外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未依法處理。多年來相關機關未能依法行政,致法律規定形同虛設,不能發揮確保器官來源符合透明及具備可溯性之功能,此外,修法後已有明確罰則,但相關機關對違法醫院或病人皆未依法給予任何處分,核有怠失,因此遭到監察院糾正。

由於監察院啟動調查,相關機關開始清查境外器官移植個案,歷經2015年至2020年之努力,多數未依法登錄個案,已逐步清查完畢,並解除列管。隨著執法的落實,讓器官移植數據逐步透明化,如今,國人到某些器官來源不明國家進行移植的情形,確實已有明顯改善。境外器官移植機制之執法,攸關生存權、健康權、免於酷刑權,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殊值認真看待及嚴正重視。

人民只想喝乾淨的水

我們習以為常的食衣住行,也隱含著人權的議題,卻很容易被忽略。

「5 位年輕媽媽,兒時記憶中的自來水,不需要濾水器,也從未感到水有什麼問題。但現在打開水龍頭就聞到異味,即使過濾後再煮沸,仍然有怪味道。她們擔憂小孩與長輩的健康,於是結伴溯溪而上,看怵目驚心的垃圾山,聽到下方居民抱怨,只要一下雨, 從垃圾山滲流到溪中的水,惡臭又噁心。更甚者,溪邊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竟然還有污染性工廠日以繼夜的排放工業廢水……」[2]

一群媽媽因為家裡飲用水的異味,擔心家人健康遭受威脅,進而集結眾人之力,共同找出水質異味之源頭,並發現水源上游竟有垃圾掩埋場,還有工業廢水,更發現上游家庭的糞尿水、廚餘廢水,都排入保護區的水源,遂挺身而出至校園說明、在街頭宣導、拜訪專家學者,並積極向相關政府機關及監察院陳情。最後,經監察委員立案調查,發現公務員並未確實執法,因此通過對某地方政府的糾正,並函請行政院相關部會立即改善,以保障人民生活品質與健康維護。

此案相關執法牽涉中央及地方政府是否落實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以管理水質及劃定保護區,確保水資源之保育與良好水質水量,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也凸顯地方政府轄內垃圾處理困境,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範是否遵守;以及是否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及第12條保障人民可能達到之適當生活程度,以及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範疇,以上各面向的執法,均值得文官深思與落實。

文官乃執法第一線,更為人權守門人

文官的優質與否,是國家施政良窳之所繫,公務人員具有高度人權素養,「人權立國」的理想方有可能實現 。這是一個內在思維系統性翻轉的工程,需要透過不斷的反思與學習,因此藉由各種培訓,探討不同議題與面向的案例,來了解公務員的執法如何與人權息息相關。公務員不僅是第一線的國家執法者,更是人權的守門人,任何良法美意皆有賴其執行,有時看似平凡無奇的法條,實則蘊含了保障人權之深意,莫因不解其意,認為其乃「善小」之法條而不為,否則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權侵害危機。


[1]案例敘事摘錄自公務人員各項法定訓練「人權議題與發展-人權與國際公約(薦任人員)」講座版案例彙編:案例「疼惜生命 拒絕不義」。

[2]案例敘事摘錄自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人權議題-人權與國際公約(委任人員)」教材:案例「只是想喝乾淨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