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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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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25期

日本公部門友善職場措施下的「家庭介護制度」

蕭正祥 銓敘部銓審司司長、 陳彥宏 銓敘部銓審司科員
作者照片-蕭正祥_陳彥宏1

日本多元的介護制度,有助各種家庭照顧需求,建立友善職場,值得我國精進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制度參採。

在日本需要長期照顧的人數正逐年增加,隨之而來的是照顧家庭成員的人數也逐漸增加。大多數需照顧父母的子女,他們的平均年齡約在40至50歲之間,既要工作又要照顧父母使其感到身心俱疲,有些人甚至考慮離開工作崗位,因為多數人認為反覆請假可能會給雇主帶來麻煩。根據調查,在過去10年中,每年有8萬至10萬人因為照顧家庭而離職。對個人而言,離開長期從事的工作對生活方式是重大改變;對整體社會而言,在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的日本,則間接造成工作人口的減少。為使每個人能夠發揮所長,並打造友善且有活力的工作環境,日本政府建立起工作與家庭均可兼顧的照顧支援制度,包括育兒休業(類似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及介護休暇〔類似我國留職停薪(不支薪)與家庭照顧假(支薪)〕等。

家庭介護制度起源

在1990年代,日本社會勞動政策的重要理念是實現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平衡,為了落實該理念,在1991年(平成3年)制定育兒、介護休業法,藉由對勞動者進行育兒或家庭介護的支援措施,促進為育兒或家庭介護的勞動者得以繼續就業或再就業的機會,從而幫助他們兼顧工作和家庭生活,提昇經濟和社會發展

多元介護制度特色

為因應少子女化與高齡化的到來,日本設計多元的介護制度種類(如圖1[1]有助各種家庭照顧需求,建立友善職場。但現在民間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相關措施略有所差異,故此僅概述國家公務員之介護支援制度。茲就該制度之特色,說明如下:

一﹅支薪及不支薪的介護休暇

依照家庭成員照顧需求,家庭介護休暇區分支薪與不支薪兩種,不支薪之家庭介護休暇申請時間較長,期間最多合計6個月,介護時間每日最多2小時,期間最長3年;支薪之家庭介護休暇申請時間較短(如短期介護休暇每年最多合計5日,照顧2人以上為10日)。

二﹅可調整的彈性工作時間

除了介護休暇之外,也可以適當調整彈性工作時間(フレックスタイム制)及彈性上班時間(早出遅出勤務)。兩者最大差異,在於前者因彈性調整所減少的工時,需另行調整加以補足。又前者是以1週至4週為單位,申請某些工作日的彈性工作時間,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少於7小時45分鐘,但每日不得少於4小時;而後者是以「日」為單位,亦即每日勤務時數(7小時45分鐘)不變,自行調整到班時間(例如上午7時30分上班,工作至下午4時15分下班)。

三﹅限制深夜勤務與超時工作

若家庭成員有照顧需求,可申請限制深夜值勤(深夜勤務の制限)(下午10時至次日凌晨5時不值勤),以及限制超時勤務(超過勤務の制限)或免除超時勤務(超過勤務の免除),但屬於救災等臨時勤務,則不在此限。

 

Sample

介護制度的申請情形

以日本人事院公布2021年介護休暇資料,分析如下:

一、2020年申請介護休暇(照顧家庭成員)人數為202人(男性91人、女性111人),2021年申請人數為219人(男性106人、女性113人)。除申請人數漸增外,女性員工的申請人數略多於男性員工(如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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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介護休暇最常見照顧對象是父母親,其次是子女及配偶。就性別而言,男性員工介護休暇及介護時間之主要對象均為父母親;女性員工在介護休暇的主要對象是父母親,在介護時間(註:減少每天上班時間)的主要對象是子女。顯見男性及女性員工申請長時間照顧的對象以父母親為主(如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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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介護休暇期間,以5個月至6個月期間較常見;在介護休暇結束後,有52.1%不再需要照顧,若還需繼續照顧,最常見是以短期介護休暇方式處理。

我國公務人員的家庭照顧制度

現今我國公務人員家庭照顧相關制度規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我國性工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同法第20條第1項及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中明定,公務人員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屬支薪假。

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我國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等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於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又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包括育嬰、侍親及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等;另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除養育子女至子女滿3歲外,期間多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未來展望

與日本公部門的家庭介護制度相較,我國政府機關的友善職場家庭照顧制度尚稱完備。其中,在性工法及請假規則中的家庭照顧假與日本的短期介護休暇類似(支薪);留職停薪辦法中的育嬰、侍親及照護配偶或子女留職停薪則與日本的育兒休業及介護休暇類似(不支薪);另彈性上班時間,我國性工法亦有相似之制度;至於彈性工時制度是讓照顧者在工作與家庭都可兼顧的情形下,視其需求調整照顧時間與可上班時間,則為我國所無。茲為更切合國人家庭照顧的實際需求,除可參採日本彈性工作時間及限制超時值勤的制度外,未來並可再蒐集並參採其他先進國家的相關作法,使我國公務人員的家庭照顧措施更臻完善。

 


[1] 人事院(未註明)。介護のための主な制度概要。2023年4月13日,取自 https://www.jinji.go.jp/ikuzi/ryouritsu_gaiyou_joukinR50401.pdf

[2] 人事院(2023)。仕事と家庭の両立支援関係制度の利用状況調査(令和3年度)の結果について ~男性の国家公務員の育児休業取得率は初めて6割超え~。2月21日。 https://www.jinji.go.jp/kisya/2210/ikukyuR4syousai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