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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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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22期

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制度檢討改進之芻議

李秉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林雅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員
作者-李秉洲副人事長及林雅心專員

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但因實務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態樣多元,繁重程度不一,現行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職務加給之數額及人數比例,是否依其職責程度做不同規劃,仍有討論空間。

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之設計係屬參贊性質,其雖非主管人員,惟機關因業務需要,仍有指派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實際指揮屬員之職責繁重情事,為適度反映責酬情形,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簡稱加給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加給辦法自90年施行至今,機關首長得藉由定期或不定期檢討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依其責酬情形適時調整核支職務加給人員,惟實務曾有機關反映囿於支領職務加給人數比例限制,未能就經評核職責確屬繁重之簡任非主管人員覈實支給職務加給,為期制度更臻完善,本文將就各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核給職務加給實務執行情形、及是否調整現行制度進行調查並彙整意見,復就檢討情形試擬調整方案。

實務執行情形及意見

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就行政院主管部分所作決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人事總處)通盤檢討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相關規定,訂出客觀標準,並檢討支給人數比例之適當限制,人事總處於102年間調查現況並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後,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簡稱參考原則),為瞭解各機關依參考原則執行情形,人事總處於111年4月進行調查,並請就制度改進做法併提建議。

一、實務執行情形

(一)整體支領人數比率

經調查,111年1月1日中央及地方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數4,151人,比照主管職務支領職務加給人數1,623人,占預算員額39.10%,如區分中央及地方機關,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數為3,385人及766人,比照主管職務支領職務加給人數為1,299人及324人,占預算員額比率為38.38%及42.30%(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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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各機關簡任非主管支領職務加給之人數,尚未達法定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上限,主要係為考量首長調派業務及人員需要,保留核給加給之彈性,或經首長衡酌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程度後未予核給。

(二)職責繁重衡酌因素

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職務加給之要件為「職責繁重」程度,參考原則就「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訂有「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襄助重要機要事務」、「負責跨單位或對外溝通工作」、「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等7項項目,或由各機關針對機關業務項目增訂評核項目。本次主管機關填復資料顯示,八成以上係以「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襄助重要機要事務」及「負責跨單位或對外溝通工作」作為評核職責繁重之主要項目(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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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各機關亦依加給辦法規定或參考原則之審核規範,由機關首長依各項評核因素衡酌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據以核給職務加給。

二、現行制度是否調整

實務曾有機關反映現行薦任主管人員陞任簡任非主管職務後,所負職責程度增加,惟囿於規定除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得比照主管職務支領職務加給外,不得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致有每月俸給總額減少之情形,影響人員士氣。另亦有機關反映非主管人員職責程度與主管人員未相當卻支領相同數額之職務加給,其合理性尚待商榷,是以,現行制度是否有調整之必要,殊值探討。

本次調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現行制度是否調整之看法,計有43個機關(53.75%)認為現行制度可檢討調整,34個機關(42.5%)建議維持現行制度,另有3個機關無意見(3.75%),認應調整制度之機關略顯多數。

調整方案試擬與初探

為探討可行之制度改進方案,規劃二項調整方案,並請主管機關填答:

一、方案一:維持現行支領職務加給人員比例外,酌增部分人員得經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核給相當職等主管職務加給特定比例數額

現行未支領職務加給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如亦有職責繁重情形,則核予特定比例數額之職務加給,以符合責酬相符原則,並適度激勵優秀人才陞任誘因。

二、方案二:參考國軍職務加給[1]規定,全數簡任非主管人員均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核給特定數額之職務加給

考量簡任官等人員之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相較其他官等為高,惟非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之職責繁重情形仍屬有別,爰參考國軍職務加給規定,全數簡派非主管人員均核給特定比例數額之職務加給,惟如部分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確屬相當主管職務,則核給相當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

為瞭解機關對於二項調整方案之看法,爰請前揭建議調整制度的43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計有24個主管機關(55.81%)建議方案一,19個主管機關(44.19%)建議方案二,二者差異不大,但多數均認為制度不宜過度複雜,避免實務執行困難,且應考量各級政府財政負擔

結語

待遇之核給應側重職責與報酬之關聯,加給辦法規定機關首長得在預算員額二分之一的人數範圍內,衡酌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但因實務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態樣多元,繁重程度不一,現行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職務加給之數額及人數比例,是否依其職責程度做不同規劃,仍有討論空間,未來人事總處亦將參考本次調整方案,配合加給辦法主管機關銓敘部之修法期程,適時提出相關修正建議


[1] 現階上校以上非主管人員,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按所占編階之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為標準支給主管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