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 發行機關:考試院
  • 發行人:劉建忻
  •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第17期

行之無礙,何須貿然換軌

劉建忻 論壇發行人

2022年3月29日開庭的憲法法庭,就「行政首長是否有權將年度考績丁等的公務人員直接免職?」展開辯論。這個一般民眾不太關注的議題,事實上將可能撼動民主國家憲法權力分立的界線,茲事體大;考試院與行政院也不敢小覷本案的後座力,聯手備戰憲法法庭的攻防,戰戰兢兢。

本案源自於,有論者基於憲法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的規定,認為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賦予行政機關對於年終考績丁等者得予以免職懲處的權力有違憲之虞。但這樣的論點,不只衝撞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之法制事項」所賦予的權力,也挑戰立法院代表民意的立法權意志形成空間,更將剝奪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得以行使的懲處管理權。

如今大法官已經聽取過各界意見,三個月內將會做成裁判。對於釋憲,大法官有絕對的權力,自須尊重;但考試院基於對歷史負責的態度,特別以此為題規劃本期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分別從憲政歷史、責任政治、免職救濟及法律分析的觀點,呈現考試院及行政院對此一議題的嚴肅立場。

第一篇文章由具法律背景的銓敘部部長周志宏所撰寫,他完整呈現無論是行憲之前或行憲之後,考績懲處及司法懲戒一直是雙軌並行的歷史,此應是探究制憲者意旨時的重要參據;並強調基於憲政的安定性,不宜輕易破壞長期已趨穩定的院際權限劃分。

第二篇文章由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系主任蔡秀涓所撰寫,她指出欲落實民主國家責任政治精神,就必須賦予行政機關首長足以有效推動政務的完整懲處管理權;如果變成僅有懲戒法院法官才有權做成公務人員的免職決定,程序將會曠日廢時,也將造成施政不力、管理不公等現象。

第三篇文章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李英毅所撰寫,他強調在英、美、日等國家的懲戒制度,司法權是居於行政違法的審查者地位。若直接由司法權對公務人員為免職的懲戒,並非權力分立原則的必然要求,也將使得懲戒法院從行政之違法審查者變成行政的第一線管理者。

第四篇文章由銓敘部法規司司長呂秋慧所撰寫,旨在說明行政懲處的「免職」與司法懲戒的「免除職務」的重大差異,前者只是解除當事人與現行服務機關的關係,但仍可於其他機關任職;後者則使當事人不得再任公務員,徹底剝奪服公職的權利。兩者截然不同,各有歸屬,不宜混為一談。

在這個議題中,不僅牽涉憲法權力分立之爭,更攸關最需要向民意負責的行政權,能否保有施政所需的完整人事管理權限,以遂行施政所需。我們期待藉由這四篇文章的說明,能讓各界在看待此一議題時,能跳脫狹隘的憲法說文解字,從更悠久的法制形成歷史、更周全的權力分立思維、以及更高位的公共利益,來看待這個嚴肅課題,使行之無礙的現行制度,能在既定正確的軌道上持續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