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如經採認,仍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始能報考國家考試


  考試院關院長中今(1)日於就職記者會表示,有關持大陸地區學歷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得否報考國家考試一案,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目前教育部尚未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未來如經決定採認,持經採認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報考國家考試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仍須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符合各該考試規則所定應考資格規定,始得報考。
  至於大陸地區中學學歷,目前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所持大陸地區之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之學歷,已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辦理檢覈及採認,具各該考試應考資格大陸人士並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者,且無消極資格者,自得據以報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同等級之四等特考相當類科考試,初等考試及五等特考則不限報考學歷。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特定職務並須設籍滿20年;在專技人員考試部分,如大陸人士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且無消極資格,並具有各該專技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則得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及護士等22類科考試。
  至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以外國人身分報考專技人員考試一節,關院長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因未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亦無法以外國人身分報考,除非比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1條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得應專技人員考試,並準用外國人應專技人員考試相關規定辦理之模式,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列相關規定,否則無法持該項學歷報考專技人員考試,以維護國人就業之權益。為因應行政院大陸學歷採認政策實施,將俟行政院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後,由考選部擬具國家考試相關配套措施,報請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