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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錄取標準取消依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訂定之規定


  考試院院會今(13)日通過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取消錄取標準依據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訂定之規定,並自108年起實施。

  考試院說明,這項考試現行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鑑於近年來辦理考試時,部分交通事業機構提報缺額逐次大幅提升,報考人數逐次降低,與實際錄取人數有所落差。為與資格考精神一致,符合實務需要及社會期待,修正取消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規定,並自108年起舉辦之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