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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擬行文司法院、行政院 共同檢討修訂法官法


  考試院會今(2)日通過,法官法修訂有關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法官及檢察官職務評定、相關俸級事項之規範等議題,結論將函送司法院及行政院,作為修訂法官法之參據。

  司法改革為國人關切之議題,考試院基於憲定職掌、政府一體,對於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改進,向來善盡職責,考試院日前請銓敘部於法官法施行後,研提法官及檢察官人事制度改進意見及相應司法改革議題之研處情形。對於法官法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改進事項,因涉及考試院官制官規之權責及政策立場研提建議,經銓敘部研提意見,並提考試委員座談會討論後,提今日考試院院會討論。

  今天考試院會通過的結論重點如下:

  一、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之議題部分

  (一)司法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召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其中為打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擬將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並擬將終審法院特任院長、法官定位為實任法官,與現行法官法第71條所定實任法官之指涉有所扞格,將使同一法律對於實任法官有不同界定,致生法制上適用疑義;另日後特任法官除由實任法官任用外,尚有由律師、教授任用者,惟司法院一律將終審法院特任法官、院長認定為實任法官,而未區分其身分屬性,使其均得享有憲法上終身待遇等相關保障,與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後段所定非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權益有所失衡,並將使日後不同身分屬性人員於適用法官法第78條有關退休(職)規定時,產生權益上之爭議。

  (二)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及遴選機制,外界迭有政治干預而影響法官應超出黨派,獨立審判之疑慮,以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雖係落實終審法院法律審,以及發揮統一法律適用見解之功能,惟該訴訟制度之改革,縱涉及各審級架構、員額須配合調整,以各審級法官無論以何方式進用(特任、任用),均應確保其依法獨立審判之憲法精神維持不變,為使終審法院發揮統一法律適用見解之功能,就審級結構所作之調整,與其法官是否須改以特任方式進用,未必直接相關;又未來終審法院法官之任命程序係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後,呈請總統任命,惟司法院院長提名的終審法官名單究係主動報名或被動推舉?據司法院表示須俟日後討論再行提出,因該部分並不明確,會否衍生依好惡或派系提名之遐想,而有政治干預之疑慮。以此等特任終審法院法官,能否依憲法第80條所揭示,法官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恐受質疑;這些制度變革實有再酌必要。

  二、法官及檢察官職務評定之議題部分

  (一)現行法官法第73條及第74條有關職務評定相關條文,僅規定經職務評定為「良好」晉級之規定,並無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之明文,且其具體獎懲結果及內涵,定義並不明確;以法官法第74條規定,職務評定為良好,晉一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是職務評定結果連結考核獎金與晉級等獎勵,其性質較偏向於以行政效率角度評定工作成效之考績,以101年至106年職務評定良好比率觀之,各年度均高達97%,似缺乏考核之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亦與其他各類人員考核制度失衡;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適時檢討增修相關考核指標與評定未達良好之法定事由,及研定職務評定結果比率。

  (二)另因職務評定結果將影響俸級之核敘晉級,應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定官制官規事項,故建議法官職務評定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應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

  三、法官法就相關俸級事項之規範未臻完整,致使部分人員權益失衡,例如法官法第71條第5項規定,其起敘俸級並非依年資長短作等距分級,致使部分人員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提敘時,有年資較長者所敘俸級反較年資較短者為低之情形,以及相關人員轉任試署法官,其後改派實任法官已敘較高俸級者,當年度職務評定結果為良好,依法官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再予晉級,致生同一年度內晉級2次之不合理現象;這些問題前經考試院於107年3月26日函請司法院納入規範,但因司法院研擬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未將該等意見納入,以其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仍宜於法律中明訂。
 
  考試院院會決議,將相關意見函送司法院及行政院,作為修訂法官法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