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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獨立的考試權為我國政治制度之特色,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精神,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立於平等地位而獨立行使職權(請參閱中央政府組織架構圖)。考試院為公部門人事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肩負健全文官法制、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強化行政中立、落實文官倫理價值之責任;亦職掌全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衡鑑,及其人力資源之管理、規劃與調節;同時統籌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相關事宜,促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公務人力素質與時俱進。

  如今面對時代、國際局勢快速變遷,考試院將遵照蔡總統就職演說之期許,帶領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等三個所屬部會,觀照社會與政府執政需求,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培育現代政府所需要之治理人才,以保持國家競爭優勢。

貳、組織職掌與重要業務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至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考試院之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皆需經考試院會議決定。至於所屬的兩部兩會,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另設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保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規劃辦理各項保障業務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多種法定訓練,以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另設有國家文官學院,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院長,同時成立中區培訓中心。

一、考試院會議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所屬部會首長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克出席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決定考銓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院會採合議制,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另除應出席人員外,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部會正、副首長均應列席考試院會議。必要時,院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針對考試院之職掌,考試院會議成員一貫以主動積極的態度,研究規劃考試院所掌理之業務,除依實際需要赴國外考察研究各國文官制度,做為院會策劃與改進考銓業務之參考外,另為強化與各界聯繫溝通,擴大考銓保訓法制與行政之參與層面,經常實地參訪各機關(構),以走動式政策行銷方式,與參訪對象近距離對話,聽取各界心聲與寶貴建言,瞭解各級機關(構)人事業務實況及檢討改進各項考銓政策施行之問題,俾使合議制形成之政策更能貼近民意,並具可行性。

二、考試院院本部

  考試院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共同協助院長處理考試院事務,並分設處、中心、室、會等單位,分別負責研擬規劃施政綱領、施政計畫、考銓政策,審核考試院所屬部會研議之考銓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項。院本部各單位均能本於法定職責,積極從事公務,強化決策的幕僚及服務功能,提升院會決策品質及行政效能。

三、考選部

  考選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1人。內部分設司、處、室等單位。

  考選部掌理之國家考試,分為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兩大類。

  為達考選適任公務人員之目標,公務人員考試每年約舉辦9-10次,共考選出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約7,000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約10,000名公務人力,提供各級政府所需的人力需求。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每年約舉辦9-10次,考試類科達79種,涵蓋之職業範圍包括法律、金融、社會、工程、醫藥、海事等主要類別,以支持國家社會發展所需之人才。

四、銓敘部

  銓敘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1人。內部分設司、處、室等單位。此外,銓敘部另設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之管理及各政府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為配合國家發展需要並順應時勢變遷,銓敘部除積極就各項人事政策與制度進行檢討改進,期能建構前瞻、務實、完善、永續之人事制度,使公務人員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工作,進而提升政府效能,永保國家整體競爭優勢。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保訓會置主任委員、政務副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各1人,並置委員10人至14人,其中5人至7人專任,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5人至7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3年,任滿得連任。內部分設處、室等單位。

  保訓會主要任務有二:一、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益,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依法公正審議保障事件,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提高保障事件審理品質,維護公務人員執法尊嚴。二、培育優質公務人力,增進政府行政效能:建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制度,整合國家訓練資源,強化公務人力素質,厚植國家公務人力資本。

   此外,為應國家文官培訓之需要,保訓會成立國家文官學院,並另設有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

參、結語

  考試權主要功能,在於健全文官法制,樹立廉能政治。考試院透過客觀公正之考選機制,消極杜絕徇私用人之弊,積極促進建構功績制度,創造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之賢能政府;並透過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質量之調控,提升其執業水準,確保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考試院一向秉持憲法賦予之職掌,配合國家建設及政府行政革新,致力於掄拔優秀人才、健全人事法制,對國家社會之進步繁榮,已發揮穩定與提振之作用;然在講求速度與行動的現代社會,人民需求多元、望治殷切,而公務人力素質又攸關公部門服務效能,對此,考試院作為國家人力資源部門,自當盱衡世局,配合國家永續發展需要,培育現代政府所需要的治理人才,持續不斷檢討精進,以合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