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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通過退撫基金相關3項法案 期使退撫基金更臻完善


  考試院院會今(4)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再將退撫基金3項修正法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管理條例前於民國83年間公布,並自84年7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自該日起正式成立運作。管理條例自施行以來,因社會及政經環境的變化,屢有主張有效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保障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的呼聲,有必要調整退撫基金管理機制;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於本(107)年7月1日施行,管理條例原制定法源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均不再適用,基於實務需要及相關法制作業考量,檢討修正管理條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涉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利義務事項及退撫基金管理重要事項,由施行細則提升至管理條例規範。

  二、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營運所需之費用為退撫基金用途之一。

  三、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增訂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有關管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部分,84年5月1日成立管理會,辦理公務人員參加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宜,嗣後隨著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相繼加入退撫基金後,業務量急速成長,加上金融情勢瞬息萬變,投資工具日益多元化及國際化,現有員額編制已無法相應調整,人力明顯不足。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權責且基於專業績效考量,修正管理會主任委員為專任,並由具財經專長者擔任。

  二、為加強委員會之運作及提昇決策功能,並增加委員遴聘彈性,避免運作僵化,難以調整,修正委員人數及組成方式;另特別增訂管理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均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有關監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部分,該會組織條例於84年1月25日公布,由於各界對退撫基金監理之獨立性及專業性多所重視,並考量監督基金運作及投資管理具高複雜度,爰修正增加委員人數,並納入退休人員代表,期能集思廣益,廣納多元意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監理會委員之人數及組成,並新增軍公教退休人員代表。

  二、回應年金改革後,外界所期待的多元參與及有效監督,將委員會議召開頻率調整為每2個月舉行一次。

  三、增列風險管理之考核事項為監理會職掌事項之一。

  考試院最後表示,退撫基金3項修正法案未來如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後,將使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與監理制度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