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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調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之主管職務列等及相對應之警察官職務等階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一向為考試院關切之議題,考試院銓敘部於民國89年至105年間,數度提出相關職務列等調整擬案,即多以地方機關之職務列等調整為重點,惟因受限於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未能實施。今(10)日考試院院會通過調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主管等職務之列等(等階),乃鑑於該等職務係地方自治業務推動之重要職務,且職責繁重程度不亞於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其列等(等階)有調整之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而在行政院確認財政無虞下,完成該等職務之列等(等階)調整。

  另基於時效考量,公務人員相關職務列等之調整,經決議採修正機關編制表方式處理;至警察官部分,因作業較為單純,仍應先行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然相關職務列等(等階)之調整將自同日生效,不致影響人員權益;銓敘部後續將配合相關機關之作業時程,研議實施日期等配套措施,另案函陳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