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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近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院會今(10)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表示,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及第24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及其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立法意旨、慰問金制度原始建制意旨及本辦法現行規定,明定「意外」的意涵。

  二、刪除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斟酌發給受傷慰問金的規定,避免各機關學校對於相同程度的受傷情形,經斟酌財政狀況後發給不同額度的慰問金,衍生寬嚴不一的差別對待及不公平爭議。

  三、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明定遺族領受慰問金的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公務人員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的喪失等相關規定。

  四、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規定,修正慰問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的法律依據。

  考試院並表示,該辦法修正草案未來經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後,將可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傷亡時發給慰問金的制度更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