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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積極研議調整縣(市)政府職務列等案 絕未抗拒


  考試院會今(19)日決議,將縣(市)政府職務列等及相對應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調整建議案,交全院審查會審查;考試院官員強調,報載考試委員抗拒職務列等調整之情事,絕非事實。

  考試院官員指出,行政院於本(107)年3月5日將縣(市)政府職務列等及相對應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調整建議案函送考試院,經銓敘部議復後,在今天的考試院第12屆第183次會議決議:「交全院審查會審查」,後續將循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官員說,為配合96年地方制度法之修正,銓敘部曾多次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及警察官職務等階,經98年3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次會議決議,職務列等調整原則採地方與中央機關通盤同步規劃調整,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先調整地方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相關職務,例如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之副局(處)長、縣(市)政府二級單位主管及其所屬一級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之科長職務等。

  銓敘部依循這項決議,就第一階段擬調整職務,研擬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修正草案,考試院在98年6月3日至30日召開5次全院審查會,但當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會官員表示,考量整體經濟環境及財政負擔,建議限縮第一階段調整範圍,其後遭逢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值此之際繼續推動職務列等調整,恐引致外界不良觀感,且對受災區之地方政府財政益增負擔,並且審酌行政院通過縣(市)改制直轄市案,相關職務列等調整不利改制機關組織整併及人員安置等因素,職務列等(等階)調整擬待縣(市)改制直轄市相關配套作業較為明確,並衡酌整體政經情勢後再予處理。

  在104年、105年間,內政部建議優先調整該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主任秘書等176個中央及地方警察機關職務等階,因涉及公務人員職務列等之衡平,銓敘部同時研擬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調整案,包含中央二級機關主任秘書、司(處)長及其列等相同之同層級非主管職務,以及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報請考試院併案審議。

  因前述擬案之調整範圍包含中央及地方相關職務,已擴大考試院原擬第一階段調整範圍,行政院財政主管機關代表並於審查會中表示,後續恐再引發其他職務列等之調整,以年金改革即係為紓緩政府財務壓力之政策,修正調整職務列等所涉人事及退撫經費應審慎評估;本案後經考試院審酌,以其影響廣泛,暫未同意調整。

  106年10月間,考試院長伍錦霖於第12屆考試委員任期過半之際,分批邀集考試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研商後續可積極作為之重大考銓業務,其中多數委員對於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職務列等調整,具高度共識,會後並作成結論,認為職務列等調整為重大事項,先就有共識、不合理、單純而影響少之職務處理,並循序漸進推動;又因涉及財政問題,應與行政院充分溝通協調整合,且須以行政院確認財政無虞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