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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史料文物徵集活動

一、活動宗旨:
       考試院史料文物,紀錄我國國家考試與文官制度發展歷程及院部會員工共同努力之過程。期盼藉由史料文物之徵集活動,蒐集國內外有關考銓保訓退撫基金史料、文物及照片等,以供編纂考試院院史之用。
二、主辦單位:考試院。
三、徵集時間:自107年1月起至10月止。
四、徵集範圍:與考試院考銓保訓退撫基金業務有關,具保存價值之以下史料文物:
(一)照片、圖畫:重要考銓業務活動;歷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活動或開會照片;考試院建築及內部空間平面圖、建築設計圖,以及其今昔照片、開工與落成典禮照片等。
(二)書簡、檔案手稿:早期往來書信、重大考銓事件、首長、考試委員人事派令,以及與文官制度興革有關之原始資料等。
(三)聲音、影像紀錄:重要考銓活動、考銓前輩之訪談、首長有關重大事件之談話、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之審查或報導紀錄等。
(四)文物、複製品、模型:早期考試院之辦公器物、考銓活動使用之器物、文書及證件等。
(五)其他:具保存價值之考銓文獻、物品,例如各種制度之宣傳手冊摺頁、重大事件媒體報導資料或剪報正本,以及院舍興建紀要、布告、明信片等。
以上資料,請於可能範圍內敘明其由來,並提供100字內之簡要說明。
五、徵集辦法:
(一)請填寫史料文物徵集表(附件1(docx檔案)),每項史料文物請填寫1份資料。
(二)若可捐贈者,請填具「捐贈同意書」(附件2(docx檔案)),同意捐贈予考試院典藏,並署名捐贈者。
(三)若未能捐贈本院者,希望能以照相或電腦掃瞄存檔方式予以收藏,事後將原件歸還提供者。
(四)所徵集史料文物,提供者請擔保來源明確、內容正確、權利清楚。
(五)經完成捐贈程序後,其所有權或著作財產權移轉本院。授權本院利用著作財產權者,本院享有授權範圍內之著作財產權。
(六)徵集史料文物若以寄送為之,請提供者妥慎包裝;若因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傷,本院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六、獎勵:凡提供本院史料文物,經審酌後,具有保存價值者,本院將致申謝函、頒感謝狀或給予適當獎勵。若本院已持有或經審酌未符需求者,則予寄還。
七、收件方式:請逕寄考試院編纂室(11601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或E-mail: c041@exam.gov.tw。
八、聯絡專線:02-82366325考試院編纂室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