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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考試委員人數之說明

健全之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為國家發展之基石,考試委員決定國家文官法制之走向,地位極為重要。依據本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之人數為19人,任期6年。茲就憲法層次、合議制度層面、政黨政治發展現況、專業性與功能性需求及考銓業務發展需要、本院會議運作狀況等說明如下:

一、憲法層次
依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目前我國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中央一級機關,計有司法院、監察院及本院,本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賦予之憲定職掌,並考量與本院同屬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其他中央一級機關之大法官及監察委員之人數及任期規定,本院委員人數為19人,任期為6年。

二、合議制度層面
本院自行憲迄今,均採合議制運作,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藉由與會人員意見激盪,尋求共識以臻完善決策。

三、政黨政治發展現況
鑑於我國現今政治環境,政黨競爭乃為常態,故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文化、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維護尚待積極強化穩固,需持續仰賴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之考試委員,集眾人智慧,作最佳決策。

四、專業性、功能性需求及考銓業務發展需要
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19人,除延攬對人事行政、法制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曾任簡任職之高階文官外,亦廣納各學科有關之學者專家及富有政治經驗而聲譽卓著之優秀人才,符合專業性與功能性需求,可使考銓決策更臻完備。為因應社會發展需要,本院每年舉行一百多種考試,107年各種考試報考人數達43萬餘人,且考試方式日益多元化,除筆試外,尚有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考試委員涵蓋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亦有助於精進國家考試之效度、信度及因應考銓業務發展需要。

五、本院會議運作狀況
本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本院所屬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依本院會議規則規定,每週舉行1次院會,討論之議案如性質複雜者,並交付審查會審查。再加計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專案研究、國際會議或國內研討會各場次主持人、赴各機關瞭解考銓業務執行情況等業務,職責實為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