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讀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紀錄。 決定:上(第 28)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 一覽表及附件,報請查照。 2 黃委員淑玲:本委員會現行用以管考前次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 之執行情形一覽表,最右邊之「核處意見」欄位,其內 容除了目前表列「同意部(會)擬執行情形」外,建議 應具體敘明是否繼續或解除列管等管考建議事項。其 次,議程第 34 頁本人於上(28)次會議就考選部所提「110 年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會委員組成性別分析」專案報告之 意見,該部執行情形中提到有關典試委員性別比例分析 之後續推動,將提出專案報告送考試院會討論。想請教 考選部目前研擬提報院會之具體規劃為何? 主席:同意黃委員意見,爾後針對執行情形一覽表「核處意見」, 應加註繼續或解除列管之管考建議。另外針對典試委員性 別比例專案提報院會之具體規劃,請考選部說明。 劉常次約蘭:本部預計在本(111)年第 4 季會就國家考試典試 委員會性別比例分析整理相關資料提報院會,並俟院會 討論有具體結論後,適時提報貴委員會。 卓委員春英:議程第 35 頁主席在上次會議提到各類考試典試委 員會女性結構比如有低於 25%者或是距離領域母數比率 差距過大者,即可列入逐年檢討改進之對象等語,然考 選部執行情形似未對此有所回應。想請教前揭主席提示 事項係屬決議或僅為建議性質。 主席:本人於本委員會所提意見僅屬建議性質,並非決議。且因 本院為合議制機關,相關政策建議均會經由院會討論形成 共識後,方責請部會執行。因此,為博採周諮,請考選部 將本案各委員所提意見納入提報院會之內容適時說明。 決定:本報告備查,各委員意見請考選部參考。 三、本院統計室辦理性別統計情形,報請查照。 謝主任文政進行報告:詳如簡報(略)。 羅委員燦煐:建議未來在考試院性別圖像本文之前,能加入類 似議程第 44 頁至第 48 頁大院統計室(以下簡稱統計室) 3 所摘述年度統計結果之質性文字說明,以利讀者掌握重 點。其次,建議在統計室目前建立性別統計數據之既有 基礎上,能增加一些性別分析的論述,舉例來說:統計 室簡報檔第 9 頁第 16 張簡報中提到簡、薦、委任不同官 等訓練進修平均時數之性別統計,其中在薦任跟委任官 等之男女比例均有相當之差距,以及第 11 頁第 20 張簡 報有關退休及撫卹之統計資料顯示,男性病故或意外之 比率大幅高於女性等情形,凡此似可從是否影響陞遷、 兩性工作性質差異等面向進一步分析造成此種現象之原 因,如此相信會讓此份性別統計報告之參考價值更臻提 升。 張委員瓊玲:統計室簡報檔第 6 頁第 10 張簡報,關於全國公務 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之性別統計數據,其 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 1 年 6 個月以上者,女性留 職停薪與回職復薪之比率分別為 16.6%、25.1%,想請教 造成此間相差近 9 個百分點之原因為何?是否立於同一 基礎上進行比較?請統計室補充說明。 楊委員雅惠:統計室簡報檔第 5 頁第 8 張簡報,有關全國公務 人員教育程度之統計數據,其中男性是以「博士」與「專 科及以下」學歷者為最多,呈現 U 字形;女性則是以「碩 士」及「大學」學歷為最多,呈現倒 U 字形。此種性別 圖像是否與男、女性之學習歷程或社會期待有關,提供 相關部會未來進行性別分析時參考。 謝主任文政:回應委員的垂詢,有關本室簡報檔第 6 頁第 10 張 簡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在 1 年 6 個月以上者,女 性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之比率相差近 9 個百分點之原 因,研判可能是因為女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 初,預估育兒需求之期間較短,故申請「未滿 6 個月」、 「6 個月至未滿 1 年」、「1 年至未滿 1 年 6 個月」等較短 之期間,惟隨著幼兒逐漸成長,其發現需要較原先預估 4 更長之期間來照顧,所以未於原訂申請期限屆滿即辦理 回職復薪,而係將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往後延長至 1 年 6 個月以上之期限屆滿才回職復薪。其次關於簡報檔第 5 頁第 8 張簡報提到男、女性教育程度比例之統計,男性 在進修碩、博士學歷普遍高於女性,研判應與傳統社會 期待男性高學歷之刻板印象以及女性常受家務之牽絆有 關。 主席:統計室簡報中之性別分析涉及部會權責者,請各部會補 充說明。 郝委員培芝:針對「考試院性別圖像」第 23 頁及統計室簡報檔 第 9 頁第 16 張簡報,關於簡、薦、委任各官等訓練進修 平均時數之統計資料中提到,愈基層之公務人員訓練時 數愈多,且男性公務人員普遍高於女性公務人員,茲補 充說明如下。首先這裡作為統計基礎之總體訓練時數, 除了本會業管法定訓練的時數外,尚會界接至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所建置終身學習網所累計之公務人員在職訓 練時數,而且後者往往比前者所占較高之關鍵比例。其 次,就前揭簡、薦、委任各官等公務人員訓練時數差異 之成因予以分析,一者研判應與委任及薦任公務人員陞 遷之資績分採計,係將受訓時數納入評分項目有關。二 者委升薦、薦升簡等 2 類升官等訓練時數,是有納入委 任及薦任各該官等訓練時數之計算,因此,該 2 官等人 員累計之受訓時數自較簡任人員為高。此外,在遴選委 任人員參加委升薦訓練之資格審查表格中,訓練時數係 列為評比項目之一,諒係造成委任人員勤於參加訓練之 原因。至於男性公務人員訓練時數普遍高於女性公務人 員,研判造成此現象之原因可能是修讀碩、博士班等入 學進修之時數,是被納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時數中計 算,而如前統計室關於男、女性公務人員教育程度之簡 報資料所示,男性公務人員修讀碩、博士比例高於女性 5 公務人員,則男性公務人員入學進修之時數自然會墊高 其受訓時數,由此形成其高於女性公務人員之關鍵性因 素。 黃委員翠紋:「考試院性別統計指標」第 56 頁圖 6-3 關於 110 年各類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之比較,係以 110 年單一 年度進行分析,而觀察對象除簡、薦、委任各官等人員 外,尚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資位及醫事等 4 類人員; 對照第 54 頁表 6-1「公務人員退休人數及性別比率-按退 休種類分」、第 55 頁表 6-2「公務人員退休人數及性別比 率-按官等別分」,則係以跨 106 年至 110 年度等 5 個年度 作為統計區間,對象僅限於簡、薦、委任各官等人員, 未包含前揭法官檢察官等特殊職類人員。二者間關於統 計區間長短及觀察對象之範圍均有不同,建議應作一致 性之處理,相信更能提升本件統計指標分析資料之研究 價值。 主席:統計室簡報檔第 8 張、第 10 張及第 20 張公務人員教育 程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退休撫卹等簡報內容因涉及 銓敘部權責;第 16 張公務人員培訓之簡報內容涉及保訓 會權責。是請銓敘部與保訓會針對前揭委員所提性別分 析相關意見,就各自權責部分詳予回應,併案納入本次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於下次會議提報。 劉委員建忻:各位委員針對統計室性別統計資料所提諸如統計 資料格式、區間及對象範圍等建議,凸顯出本院歷年來 性別統計資料均以書面報告方式呈現,有其先天上侷限 性,無法滿足使用者各項需求之問題,亟待解決。為此, 本院本年刻正進行「統計資料查詢系統」之開發,其具 體作法係將本院及所屬部會所掌有之各項統計資料匯入 雲端,建置一個統計查詢系統資料庫,未來系統開發完 成後,使用者可登入系統挑選其有興趣之年份,並進一 步查找相關細項資料,藉以觀察特定領域性別圖像長年 6 之演變趨勢,此外亦可隨使用者之需求,彈性調整統計 資料格式、圖表之繁簡程度,相關系統開發事宜預計於 本年底前完成。 黃委員淑玲:首先考試院性別統計指標內文為 62 頁、性別圖像 內文為 33 頁,兩相對照之下,後者篇幅為前者之一半。 性別圖像旨在呈現考試院重要性別議題現況及重大性別 不平等現象以作為政策修改之依據,與性別統計指標個 別細項詳細版之常規體例有所不同,爰建議大院在來年 編製性別統計資料時,應注意此 2 統計資料的宗旨與目 標不同,性別圖像之取材應著重在不同年度有明顯變 化、重大性別不均衡、考試院重要新政策等相關之性別 統計指標項目。其次,考試院性別圖像目次,前三項依 序為「一、公務人員考試篇」、「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篇」、「三、全國公務人員篇」,邏輯順序上應將「全 國公務人員篇」調整至第一順位,之後再臚列考試、銓 敘及培訓業務等目次,相信較有利於使用者解讀。再者, 建議可參照行政院所屬部會之作法,於每年提報性別統 計指標、圖像資料時,同時邀請所屬部會擇定特定統計 項目及議題進行分析,於本委員會提報。 王委員秀紅:呼應黃淑玲委員之意見,建議未來各部會可就其 掌理考銓保訓業務權責範圍內之統計資料,發掘具重要 性之性別議題進行分析,以進行現象之詮釋以及研擬政 策建議。舉例來說,統計室簡報檔第 10 張、第 16 張及 第 17 張,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比例落差甚大之 背景與原因,男、女性公務人員修讀碩博士者嗣後薦送 出國之比例與對培訓資源分配影響,以及男、女性班務 輔導人員對培訓效能發揮所扮演角色等面向,均有待各 部會進行後續深入分析以找出答案。 范委員國勇:肯定統計室在彙整此份性別統計指標及圖像資料 所作的努力,個人見解同方才主席及委員所說,本件性 7 別統計資料所衍生之相關議題,建議仍應回歸各業管部 會進行後續分析,較為妥適。 卓委員春英:考試院性別統計指標第 3 頁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到 考率之統計,其中在二之(一)、(二)分別提到「110 年 女性到考率均高於男性」、「女性到考率近 5 年呈下降趨 勢」。但從同頁表 1-2「到考率-按考試等別及性別分」所 臚列 106 年至 110 年之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男性應考人 應高等考試之到考率在 106 年為 67.0%,及至 110 年則 降為 57.7%,幅度也相當大,然報告中未見對此趨勢有 所著墨。鑒於到考率下降攸關國家考試選才方式之良 窳,應就各性別考生為整體之觀察,且本委員會並非祇 重視單一性別權益,而係站在平衡促進男、女及多元性 別權益之立基點上,致力提出建構完善考試制度之性別 政策建議。爰建議未來考選部若要針對本項指標做進一 步分析,除了應就整體應考人到考率下降之原因予以探 究外,還應從性別平衡的觀點,就男、女性乃至跨性別 者均加以論述,以求研究結果之客觀完整。 決定:本報告備查,各委員意見請本院統計室及所屬部會參考。 四、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草案」法案及性 別影響評估情形,報請查照。 周委員志宏:本部此次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 第 22 條修正草案,其目的在於建構公務人員友善生養之 職場環境,也因應部分立法委員及公務人員代表多次建 議放寬公務人員轉調限制之規定。為落實此修法宗旨, 本部乃於任用法第 22 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 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而有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需 要者,原服務機關應優先考量,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 家庭與職場。本修正草案本部係委請本會張委員瓊玲進 行性別影響評估,張委員審查意見基本上係肯定本修正 8 草案立意甚佳,並能彰顯政府打造公務機關性別友善環 境的用心,惟質疑何以須於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後才 可申請轉調乙節,請本部再闡明理由,方為周延。針對 張委員之意見,本部回應說明略以,依現行考試及格分 發任用制度,各機關自提報考試分發職缺起,迄至考試 及格人員分發任用止,歷經舉辦考試、分配機關實施實 務訓練等階段,期間或可能長達 1 年,且用人機關無法 參與考試錄取人員之遴選,爰本案倘未規定最低服務年 限,或有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旋即調任其他機 關,影響原分發任用機關(尤其地處偏遠之機關)用人 及業務推動疑慮,較難獲得機關支持;然若設定轉調限 制條件太嚴格,似又無法貫徹本次修法欲體現充足照顧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公務人員育兒需求之政策美意。因 此本草案規定公務人員須實際任職達各該考試法規所定 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如高普初考為 1 年、地方特考 為 2 年)後始得調任,實係兼顧機關用人需求與照護公 務人員生養子女權益之折衷方案,期許後續能順利完成 修法程序。 決定:本報告備查。 五、銓敘部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刪除女性生 殖失能之年齡限制」案報告,報請查照。 周委員志宏:本次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緣由在 於,勞動部因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屢就前開 45 歲之年齡限 制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 規定提出質疑,前業已修正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3 條附表,刪除女性被保險人請領生殖器失能之 45 歲 年齡限制。本部基於各職域保險之衡平,並諮詢台灣婦 產科醫學會醫療專業意見,經該會建議不宜以年齡作為 女性喪失生殖能力之限制,爰修正本給付標準刪除女性 9 被保險人須未滿 45 歲之年齡限制即可符合公保生殖失能 意旨。 黃委員翠紋:議程資料第 65 頁:「……(銓敘部)未來仍將滾動 式檢討,……。」而本案係修正刪除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生殖器失能之年齡限制,應無所謂未來滾動檢討之問 題,因此前揭文字建議刪除。 主席:同意黃委員之意見,前揭「滾動式檢討」之相關文字刪 除。 決定:本報告備查,委員意見請銓敘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