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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規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20日以法廉字第1140500027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月20日生效.。

一、現行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僅規範依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之規定;至於若依罰鍰額度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時,並未明確規範是否得酌定處罰金額,為避免實務上產生適用疑義,爰修正之。

二、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