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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一、鑑於洗錢防制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均已於113年間修正虛擬資產之用詞及定義,並審酌虛擬資產之存放機構與錢包廠 商之概念仍屬有間,其類型亦影響財產申報之查核作業,爰修正填表說明 貳、個別事項第19點。

二、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