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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因報考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考試否准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之處分。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                   109考臺訴決字第129號

訴願人:林○○

    訴願人因報考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考試,不服考選部109年3月4日選特一字第1091500231號應考權益維護措施審查結果所為否准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報考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考試,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及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108年12月31日出具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申請放大測驗式試卷、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及延長每科考試時間。案經考選部提109年2月21日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第33次會議審議決議,同意訴願人申請放大測驗式試卷、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惟不同意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考選部依據上開審議結果,於109年3月4日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訴願人個人報名網頁,公布核定結果,「核准放大測驗式試卷」及「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駁回「延長每科考試時間」,其駁回理由為「本項考試應試題型均為測驗式試題,作答僅需於正確之答案選項方格劃記,無須書寫文字,考量台端之障礙程度,同意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作答,不同意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訴願人不服考選部否准其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之申請,於109年3月9日經由考選部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決定並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  由

按典試法第33條規定:「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次按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為審議本辦法所定各類申請案件,考選部應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第2項)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考選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13人至17人,由部長就部內簡任職務以上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遴聘之。其中考選部試務承辦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辦法第15條規定:「(第1項)申請案合於申請資格與相關要件者,應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第2項)前項決定經核定後,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

本件訴願人報考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考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文件,申請放大測驗式試卷、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及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經考選部提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第33次會議審議結果,同意訴願人申請放大測驗式試卷、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然因考量其障礙程度,在同意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作答之情形下,不同意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考選部乃於109年3月4日駁回其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指稱其患有免疫系統疾病,為僵直性脊椎炎之中度肢體障礙,自頸椎向下延伸至胸椎、腰椎、薦腸關節及髖關節,均已嚴重鈣化病變,粘黏密合,軀體無法彎曲及旋轉,右手握筆作答時會使姿勢無法控制,腕部動作遲緩,無法協調順暢,請求准予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為維護訴願人應國家考試之權益,考選部復提109年4月10日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第35次會議審議決議,仍決定不予延長每科考試時間,理由略以,「依台端檢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病名『僵直性脊椎炎』,因該病徵主要是軀幹僵硬,始發於腰椎,續之於頸椎、胸椎,四肢關節影響相對較輕。本項考試應試題型均為測驗式試題,作答僅需於正確之答案選項方格劃記,無須書寫文字,考量台端之障礙程度,同意測驗式試卷改以勾選方式作答,不同意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並於109年4月24日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訴願人個人報名網頁,公布核定結果。

查考選部為審議身心障礙者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依上開辦法第14條規定,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成員包括衛生福利部、復健與眼科及神經科專科醫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該部簡任以上職員,其審議係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根據訴願人所檢附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就其考試等別、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及考試題型,依醫療及相關專業學識素養與經驗,對於訴願人應本次考試需否提供身心障礙照護措施,審查後所為之專業判斷,如依形式觀察無明顯錯誤,且其處理程序亦無違背法令之處,應予尊重。綜上,本件訴願人請求准予延長每科考試時間,均經考選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依法處理,並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訴願人個人報名網頁,分別公布核定在案,其所為之專業判斷並無明顯錯誤或處理程序違背法令之處,本會自應予以尊重。考選部依法作成否准訴願人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繼 玄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李  惠  宗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張 瓊 玲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袁 自 玉

委員 呂 理 正

委員 周 秋 玲

委員 龔 癸 藝

委員 鍾 士 偉

中 華 民 國 109年7月6日

院長  伍錦霖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109考臺訴決字第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