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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因參加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未獲及格事件。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                   109考臺訴決字第103號

訴願人:周○○

訴願人因參加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不服考選部不予及格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參加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總成績48.40分,未達及格標準50.00分,於榜示後申請複查「結構設計」、「施工法」、「大地工程學」、「結構分析」與「工程測量」5科目考試成績及閱覽該等科目試卷,經考選部調出訴願人該等科目試卷,經核對座號及筆跡無訛,且無未評閱情事,所評各題分數與成績通知登載之分數均相符,即於109年2月11日檢附成績複查表復知訴願人;另安排其於109年2月25日閱覽試卷竣事。訴願人不服不予及格之處分,質疑「結構設計」第1、2題與「施工法」第2、4題及「工程測量」第2、3題,僅計算各該題總分,未依題目分項評分,評閱程序顯有違誤,於109年3月5日經由考選部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重新評閱,案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  由

按典試法第28條規定:「(第1項)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第2項)閱卷開始後開拆彌封前,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等情形,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第3項)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一、試卷漏未評閱。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又「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可資參照。

查考選部辦理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其申論式試卷之評閱,係於評閱前召開試卷評分標準會議,決定評分標準,嗣閱卷委員即依此標準,於試卷彌封狀態中評閱,典試委員長及召集人並得於閱卷開始後,隨時依閱卷規則之規定,抽閱試卷。

本件訴願人參加本項考試,總成績48.40分,未達及格標準50.00分,於榜示後申請複查「結構設計」、「施工法」等5科目考試成績及閱覽該等科目試卷,經考選部調出訴願人該等科目試卷核對筆跡無訛,且評定成績亦與成績通知所載相符,即檢附成績複查表復知訴願人;另安排其閱覽試卷竣事。訴願人不服不予及格,質疑「結構設計」第1、2題與「施工法」第2、4題及「工程測量」第2、3題,僅計算各該題總分,未依題目分項評分,評閱程序顯有違誤,提起訴願,請求重新評閱。經本會檢視訴願人系爭「結構設計」、「施工法」及「工程測量」3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之情事,原評分數與成績通知上登載之分數亦相符,且訴願人爭執該「結構設計」等3科目之部分試題未分項評分,評閱程序顯有違誤云云,經查該等題目均未列有子題,故閱卷委員依訴願人實際作答情形及各該試題配分予以評定分數,其評閱方式與閱卷規則規定,並無不合;而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學術上之專業判斷,具有高度之判斷餘地,如其評定無違背法令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之情事,應考人不得任意要求重新評閱。綜上,本件考選部所為不予及格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繼 玄(請假)

委員 袁 自 玉(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張 世 賢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李  惠  宗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呂 理 正

                    委員 周 秋 玲

                    委員 龔 癸 藝

                    委員 鍾 士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院長  伍錦霖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銓訴願案件類別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

決定字號

109考臺訴決字第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