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第12屆第 8 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伍錦霖 高永光 趙麗雲 蔡良文 馮正民 蕭全政 何寄澎 周萬來 周志龍 周玉山 楊雅惠 黃婷婷 謝秀能 張素瓊 陳皎眉 黃錦堂 張明珠 詹中原 李 選 董保城 張哲琛 蔡璧煌
列席者:李繼玄 黃富源(張念中代)袁自玉 邱華君 曾慧敏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 假:王亞男休假 浦忠成休假
列席者請 假:黃富源公假
主 席:伍錦霖
秘書長:李繼玄 紀 錄:江銀世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7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5次會議,銓敍部函陳關於外交部函送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請部會同發布一案,經決議:「照部研議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函復銓敍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及第46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及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64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請增列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需用名額13人一案,報請查照。
3、銓敍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103年度上期結算總報告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董部長保城報告):
1、考選行政: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實地考試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舉行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等各項考試事宜。
李委員選表示意見:肯定部今日對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技藝類科實地考試辦理情形提出之報告。部為少數技藝類科需用名額(僅8人)所投入的龐大人力與心力,令本席非常感佩,爰針對此報告提出一項建議供參:現行採取實地考試的五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之工作職場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所或技能訓練所,其實際工作仍多以相關業務之督導及管理為主,擁有技能為必要條件,實地考試僅以當天1項作品的設計與製作為評量依據,所占分數為20%至40%,其基本門檻雖有60分以上之要求,但投入如此龐大人力、物力,是否符合經濟效益與行政效率?此項考試是否合宜?值得斟酌。建議部研議於應考人資格中加入相關工作經驗證明,以期符合用人單位對技能層次要求,日後一旦筆試錄取,若其技藝能力不及,可藉由實務訓練予以淘汰,應不會違反憲法相關規定,並可降低產學落差,並提升考選基金使用效能。此為邏輯問題,應先有技藝能力資格,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或先通過筆試考試再檢測其技能?若先有工作經驗證明再通過筆試,在有限資源下,應可選用更有效能之公務人員。
董部長保城補充報告:對李委員選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銓敍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銓敍部研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周委員萬來)首先,本席對部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衍生的相關疑義,研擬處理意見的用心,表示肯定。針對部所提意見的理由與時效,提出以下淺見,請部審慎考量: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惟為解決公務人員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嚴禁站台情事,特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以但書規定,允許其站台,但不得助講。是項規定,有否逾越母法立法意旨,至今仍有疑義(請參閱部業務報告所附立法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說明三)。2.現復因有某公務人員為其配偶公開站台、助講及拜票行為,部擬以修法方式,再修正施行細則第6條,酌予放寬助講、遊行或拜票行為,本席對部堅信此修法並未逾越母法,實有所疑慮。3.另就時效而言,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預定於本年10月30日將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初稿,刊登考試院公報及同時登載銓敍部全球資訊網站,並陳報本院審議,以把握時效。但據本席瞭解,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修正案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9條及第17條修正案已分列於立法院院會(10月24日及28日)議程討論事項第18案及第19案。為避免修訂施行細則第6條有逾越母法疑慮並爭取時效,本席具體建議部可否儘速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及朝野黨團聯繫,先協商討論事項第18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而於下週二(28日)院會完成立法程序。(陳委員皎眉)1.部今日報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研議情形,秘書長工作報告也提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本院及所屬部會104年度預算案時,多位立法委員對部處理郭冠英退休人事案、黃國昌學運案之態度與作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表達意見。本席謹就郭冠英、黃國昌2案,摘要目前情況如下:(1)郭冠英案:郭員因辱台言論受懲戒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處分,處分結束後屆退前14日,經省府依程序(監察院指其程序欠缺完備性,並於103年7月3日對省府提出糾正案)甄審並報部審定任用。郭員於103年7月16日屆齡退休,目前退休案部尚未審定。本屆監察委員仍持續關心本案,據103年10月20日報載,監察院同年月9 日決議,省府辦理郭員案人事甄審欠缺完備性(省府外補徵人公告明訂「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惟省府單位主管以打電話取代面試,完成甄審),並函請部就法治層面與甄審實務說明,部刻正研議中。(2)黃國昌案:依部說明,黃員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惟黃員於318學運期間參與相關活動是否涉及違反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依中研院103年5月30日聲明,黃員係請假或利用假日參與活動,並未違反規定,另監察院目前已就黃員是否違法立案調查。2.對部之權責與難處,本席充分了解,雖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兩法之主管機關為部,但依法執行單位為用人機關,亦即任一公務員違反該法規,應受懲戒或是考績法等處分者,應由用人機關依實際情況查處。故要部直接否決郭冠英之任用案或直接認定黃國昌案違反行政中立法,有其困難。3.提出以下建議:(1)部應詳細審視法規權責,掌握社會觀感,本諸權責妥善處理。(2)請諸位委員提供意見協助處理。上開2案請部儘速處理,避免因拖延過久而造成人民不良之觀感。(趙委員麗雲)本席今日發言主旨,為建請覈實從優撫卹失事AT-3教練機駕駛莊倍源中校,並商請國防部檢討AT-3教練機延壽計畫相對於優秀軍職人員生命權之保障,其是否妥適(其理由及相關參考資料詳如附件),茲簡要補充說明如下:1.請銓敍部基於退撫基金主管機關立場,洽請軍人撫卹條例主管機關國防部,覈實從優撫卹莊中校。又AT-3教練機果如媒體揭露有如此高之肇事率,則基於培養人才不易及維護人力資源之立場,建議商請國防部審慎研議檢討已屆齡之AT-3教練機擬延壽迄105年之計畫。2.僉以莊中校之忠勇事蹟,無論目擊者、媒體報導或官方說法,都表示莊中校於空中編隊操練不幸墜機前,仍試圖將教練機帶到人煙稀少之農地,並洩光油料,力圖減低公共傷害,也因此錯過跳傘逃生最佳時機,其殉職情事令人感傷也感動。雖該事件發生當時,莊中校所執行之勤務係為全運會開幕之表演操練,可能難謂為「服行作戰空勤」,但無論如何,總其當前所有外界一致之說法,均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7條第2款(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務,因而死亡者)、第3款(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所稱之「因公死亡」情形,故亦當符合同法第14條(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7個基數之規定。3.具體建議:(1)請銓敍部洽主管機關國防部(請人事總處從旁協助),表達政府從優撫卹、照顧遺族之立場,以慰英靈。(2)AT-3教練機於民國73年正式撥交空軍官校時,本已說明機齡為15年,嗣於民國88年經空軍報請延壽至105年。該機啟用迄今共量產65架,卻已發生13起失事意外,合計有8名優秀飛官為此殉職。尤有甚者,該等傷亡者多正值盛年並經國家多年之篩選培訓完成之優秀人才,是其傷亡之慘重誠令人不忍卒賭,不僅是其個人及其家人不可承受之重,亦是政府難以彌補之慘重損失。質言之,本席雖可充分體會國防部近年來,因推行募兵制致財源枯竭、捉襟見肘之際,秉持克勤克儉、能用則用之惜物作風,予AT-3教練機延役計畫,實無可厚非,惟以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本不分男女老幼及各種階級皆適用之,則本院屬憲定機關,基於人道及人才培養與保護不易之考量,允有必要審酌是否建議國防部對AT-3教練機之延壽計畫縝審再酌。以上意見,提請院會審酌及各位委員指教。(周委員志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除關涉法律問題外,亦涉及政治問題,以我國之現況,每遇選舉時,其配偶、血親或姻親站台助講情事屢見不鮮,若法律規範不夠完整,易遭受議論,以當前社會氛圍、輿論及政治現況,對上開情事應予正視。至於未來應採修正母法或其施行細則較為恰當,據本席了解,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時,管委員碧玲等20人於103年10月22日提出行政中立法第9條修正草案(委員提案第17127號),採修正母法方式,本院目前仍規劃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進行修正,部若採修正施行細則方式,建議應加強論述其修正並未逾越母法規定;至放寬之程度,以母法已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而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情形,本次部擬修正放寬至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一節,是否過於寬鬆?會否因此使行政中立法失去意義?爰籲請部就研擬之修正條文適法性再酌,並避免隨政治事件起舞而使相關規定與母法有所扞格。(張委員明珠)有關部擬修正放寬公務人員如係公職候選人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者,得以眷屬身分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等助選活動,其修正方向可資贊同。惟現階段仍應思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已清楚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當前爭議處法已有明文規範。茲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後,部發現部分規定不符人情之常,乃於同年11月13日該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時,將第6條酌予放寬部分規定,但係採行非常謹慎作法,僅放寬「公務人員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能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情形」,其中不得「助講」之規定,常造成諸多候選人配偶在選舉場合只能站台鞠躬微笑之尷尬場面。部雖報告上開施行細則發布時已依法定程序送經立法院同意備查,合法性並無爭議。惟部本次擬修正施行細則之幅度相當大,且參據101年鄭天財等18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行政中立法第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時,其說明三已具體指出施行細則第6條之放寬規定內容實已逾越母法規定,應改以法律條文明文定之,此確為法制作業正確方式。遇到問題時,不應以緊急修正施行細則方式應急。又行政中立法自98年6月施行迄今,當自我檢討為何面對各界反應問題時未能主動進行檢視法律之合理性?在相關規定不符合常理或不符合立法精神情況下,卻容忍其存在,以致有今日尷尬局面而陷於兩難。儘管情事緊急,但依法制作業規範,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事項,仍應以修法為正辦;另施行細則之無限擴大,恐逾越母法或導致母法無存在意義。茲以立法委員也願面對問題,兩院若能合心齊力修法,自當樂觀其成。提醒部,不應無視施行細則逾越母法規範之爭議存在,故除能釐清疑慮,自不宜於施行細則放寬規範之幅度與強度。(周委員玉山)1.今年8月,「遠見雜誌」調查了全台灣的20個縣市,30歲至55歲的上班族,其中不含軍公教。結果發現,半數受訪者計畫60歲退休,但沒有信心達到理想退休生活者,占53%;對政府和現行制度沒有信心者,占74%。這個數據,剛好契合今天社會的氛圍,可提供公保改革的借鏡。2.今年10月20日,張部長在立法院報告退撫業務,提到「完善公保養老保障,全面施行公保年金」,令本席想起英國作家吳爾芙所說:「一個女人要有自己的房間,還要有五百鎊的年金。」其實,男人也有此需要。因此,本席對未來的公保年金,有兩個建議:(1)公保年金化以後,財務部分較原本一次給付,複雜許多。影響因素包括:公教人口的結構,與未來死亡率、利率和行政費用,都會影響公保的財務結構,精算時請務必更為周延。否則,日後公保基金的流動,與退休給付的問題將更嚴峻,也會影響國家財政和公教人員的權益。例如,勞保基金當時的精算,多少忽略了現在平均餘命的延長,以及少子化的嚴重,加上低利率的金融環境,造成現在財務的問題,面臨調漲保費和政治上的困難,可為殷鑑。(2)年金給付後,所得替代率、退休年齡與保費的調整,對內必須溝通再溝通。至於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應有通盤的考量,並強化對外的溝通。對於修法後媒體的相關報導,請及時反應,確認資訊的正確。本席在新聞傳播學院任教時,給「溝通」一詞下了一個簡要的定義:「意義分享的過程。」假如對方拒絕分享,請奉行穆罕默德的經驗。他說:「你呼喚那山,那山不來,你就走向他去。」宗教家的情懷,是今後內外溝通的成功因素。(黃委員錦堂)1.支持部於未完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法前,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以補充規定,完成法制作業。(1)蓋法律均有其抽象性解釋空間,端視當時行政中立法之立法意旨,尤其立法當時之本院提案之說明與立法院的審議過程,以理解其是否決定性排除配偶與直系血親一親等。茲以配偶及一親等血親之輔選乃出人倫之常、人性關愛,此為基本人權應有之內涵,從之以觀,其仍有非絕對禁止之解釋上的探討空間,從而得有其解釋上之探討可能。(2)部擬以施行細則補充解釋母法,本席認為實係內容上有其妥適性,蓋其符合價值判斷與法秩序之一致性,亦即,允許配偶與直系血親一親等輔選係符合民法肯認之傳統以來的夫妻與家屬之扶助義務價值與人倫建構價值,且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案對輔選行為仍有其限制,例如不得涉及與職務上有關之事項等,所以已經是最大的必要性與裁剪(necessary and narrowly tailored),符合比例原則。(3)本席認為,對於現行法律條文於解釋上留有空間同時,應做必要合理、靈活的解釋,不應期待動輒採修法方式,蓋修法在當今立法院議事效率、效能上有其一定之困難。本次部修正法律位階高於函釋之施行細則,整體而言係以施行細則之法規命令位階而完成,而且在實質內容上合於憲法、民法與其他法律整體之秩序,應予支持。(4)在本次修訂施行細則之前,部曾於民國98年施行細則中開放「站台」規定,這嚴格言之也不是行政中立法的條文所直接涵蓋,而是經過解釋,而該施行細則施行迄今並沒有遭到藍綠各方之批判性意見。本次之修改施行細則,也是出於藍綠立委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的共識,所以爭議不大,而掃街、拜票為同等於站台之輔選活動,在未完成行政中立法修法前,參考本席前述意見,應可同意以施行細則之方式施行之。2.呼應謝委員秀能所提,部對黃國昌案若無適當強度的回應或終極的解決,立法院可能不斷於各種場合對本院提出質疑,恐將影響本院重大法案之審議。部執掌公務員服務法、行政中立法之解釋權,及相關銓敘審定核定權,建請部應透過高強度之精準呼籲或回應,面對社會各界與媒體並作相對精確之處理。(1)黃員案部已釐清適用行政中立法及公務員服務法,至於未事前請假不假外出有其處理方式,惟中研院對黃員係事前請假或事後補請假並未提出精確說明,亦未出示證明文件,部應進一步要求中研院清楚說明。(2)至於黃員帶領群眾行為是否逾越行政中立法與公務員服務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即法學上稱之為公務人員「保持品位義務」,逾越上開範疇則有違法之疑慮。據中研院法律所所長表示,中研院研究員等同學者,保有言論自由,當社會變遷或發生重大爭執時,鼓勵學者參與挺身發言,帶動國家社會進步,本席認其具有可支持性,但應精確區分「參與行為」及「帶領違反刑法或行政法刑事處罰規定之行為」,後者又可分為教唆犯、正犯或幫助犯之行為,例如對立法院、行政院之攻堅,帶領行動若有上開行為時,即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言論自由應保持在評論而非行為之進行。(3)至於參與社會變遷所為行動可至何種程度,自由派、保守派等均有不同見解,部對此應有函釋。公務人員之品位義務在類似案型如何界定及其標準,對於國家社會長遠發展非常重要,以研究東歐轉型過程為例,國內學者葉俊榮、張文貞的文章指出,其憲法法院面臨此等兩難問題之抉擇處理,係透過詳細說理,指引問題的癥結所在與其影響,並詳述該國屬何種發展階段,進而引導後續討論與關注重點。(4)至於黃員有無違反行政中立法的規定,例如第5條第2項「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這也是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要取向學者型公務人員的特性、基本權保障(學術自由、言論自由)與行政中立之公共利益,而為審慎的界定。於此得有法律條文之開放予合憲性解釋的空間。解釋者得採行包括分類與建構案型之方法,釋字第407號解釋的界定方法可資參考,釋字第509號也有參酌餘地。(5)部之回應迄今實過於低密度與低強度,應提高之,讓社會各界理解其意涵及後續處理方案。(蔡委員良文)1.部擬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對其法制上之疑義與程序之疑慮,本席贊成周委員萬來、周委員志龍及張委員明珠等觀點,仍應以修法為先。2.就法理而言,人事制度之制定,除應衡酌行政價值與政治價值外,於政治價值下亦應考量功績價值(如政務人員法相關法制對應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人員考試法等,均有配偶及相關親屬迴避之規定),故行政中立法之修定,宜採中道原則。3.就時機點而言,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進入最後、最為關鍵與最敏感之際,應秉持超然獨立立場,並以政治智慧回應民意。4.就法案周延性而言,報載某一候選人配偶是適用行政中立法第2條規定,另前已連任之某現任市長配偶,是否符合該法第17條之準用範圍,尚待銓敍部釐清,且以上開兩種情形雖均屬配偶,但就法制而言並不相同,請部思維相關解釋之周延性。再者,如以施行細則放寬公務人員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之助選拜票等行為,此等思維是否合宜與周延?允宜再酌。另部指出擬將放寬規範之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行政資源、運用職務關係及使用職銜名器達到政治目的一節,惟美、法等諸多先進國家,針對不同層級人員對政治活動亦有不同之限制規範。尤其本院為最高考試機關(文官院),屬中性、獨立之機關,是否必須在政治極為敏感的階段,採以立即、強力回應相關政治性議題,請院會允宜再加審酌深思。(馮委員正民)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後,對於眷屬「助講」之規定,其助講範圍有無限制?可否公開批評(判)自己服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施政作為?還是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助講範圍無任何限制?(詹委員中原)以下幾個問題請部說明:1.今明兩年正值選舉年,請說明本院推動之年金改革,其政策策略為何?對本院第11屆而言,已投入無數心血於該項改革上,不應為過多之政治性考量,而使相關努力付諸東流,請說明年金改革未來之計畫為何?及是否由第12屆重新啟動新的改革方案?另今日媒體也特別報導退休基金管理等議題,未來不論採取確定給付制或確定提撥制或管理系統之改變,究竟其走向為何?2.據了解不少政務人員退職後,其所適用之退職制度間,存在許多不公平性與不合理性,這中間是否有值得探討處?其所牽涉到的法令,包括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等,均為本院主管法規,然其中出現部分非理性令人難以了解之光怪陸離狀況,其似乎亦並非法規執行人員或銓敍部刻意做出不同結果,而是該等法規係在不同時間所制(訂)定,其間並無全盤整體的了解與連結,故在分別依法行政情況下,出現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現象,此部分似有探討之空間與價值,請部就相關法令綜合歸納後進行專題報告,並說明當前存在之問題與解決之道。以上建議關係涉本院主管之政務人員制度,如該制度有不公平與不合理情況,將造成外界對本院行政能力,亦有所質疑。(何委員寄澎)本席謹表達二點思考,請部及院會審酌:本席的第一點思考是想請教3個問題:1.一個法治國家的公民是否應視守法為自身的本分?2.一個國家、社會裏的成員,因不同職務而有其不同的身分,這些「身分」自有法律上的界定,例如勞工、教師、軍人、公務員等都是。任何人可以憑自己的主觀,認定他是那一種身分或不是那一種身分嗎?3.法條如果欠當,自應加以修訂,但任何的修訂是否應考量周詳,確保其更為理想後,始能提出並積極推動?本席的第二點思考是請部仔細省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宗旨--這一點在該法第1條已開宗明義揭示。本席要強調,「公務人員」是具有公權力的特殊身分人員,「行政中立法」因此對其有較嚴的規範(其實相對亦是一種保護),本席認為,就社會整體的安定而言,這些規範有其需要。(謝委員秀能)1.無論是郭○英或黃○昌案,原均為單純的法律問題,惟現已變得複雜化,又因牽涉用人機關、監察院(調查)與銓敍部(主管法令機關),而最終之民意壓力,將回到本院與銓敍部。按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明確性原則規定,監察院仍須以銓敍部依法所為明確解釋,方能完成調查,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一切問題終究要回歸到法律面,任何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從寬或從嚴解釋,銓敍部應堅持主管法律機關之立場,依法明確解釋並貫徹執行,否則壓力將由本院承受,民意亦不會諒解。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83年提出,期間經過5次進出立法院後,於98年完成立法,其施行後面對諸多挑戰,而該法之立法意旨,在保護常任文官不受政黨政治之影響,也代表本院希望文官自我要求與謹守分際立場。然本月2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本院104年預算案時,多位立法委員認為行政中立法對候選人配偶參加助選或拜票等規範過於嚴苛,雖行政中立法通過至今,我國已舉辦多次選舉,今年九合一選舉也並非特例,惟上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有關候選人配偶助選問題今既然已成為爭議議題,銓敍部就應儘速處理。正如周委員萬來適才所提,函釋或施行細則絕對不能違背母法,如有規範過嚴情事,仍應向立法院提案修法,不可以施行細則或函釋取代母法之修正。
張部長哲琛、張副人事長念中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表示意見:
一、 今日部報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研議情形,多位委員對此非常關心並已有共識,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部分規定與當前我國國情、選舉、政治與生活文化等有所扞格之處,應進行適度修正。以我國傳統國人對選舉之認知,參選人及其配偶係為一體,諸多競選活動如站台、拜票等,參選人與其配偶均會緊密配合,各界對此均有共識,多數朝野立法委員也都認為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部分規定,可再予研議酌予放寬。
二、 為解決實務上之困境,銓敍部刻正研議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惟部分委員認為部研修內容似有逾越母法之疑慮。基本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可違反母法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制定公布後,在訂定施行細則時,部分內容雖作較為寬鬆之規定,立法院也同意備查,惟據部提供資料,101年時有18位朝野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理由為該法施行細則第6 條放寬之規定,有逾越母法之虞,爰提出法律修正案。
三、 銓敍部刻正以認真負責之態度,尋求問題解決之道,而年底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也將於103年11月13日正式公告候選人名單。在考量時效及避免疑慮情況下,請銓敍部儘速與立法院協調,坦誠溝通,以目前多數朝野立法委員之共識,應可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進行修正;但若要採行修正施行細則之方式,務請確認修正之相關內容未逾越母法,再進行後續事宜。
四、 至於有委員提及年金改革部分,本院立場非常明確。本人於立法院同意權行使詢答過程及就職典禮上,已多次明確表達立場,未來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之精神,秉持循序漸進、合理可行與照顧弱勢之原則,持續與立法院進行溝通協商,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蔡主任委員璧煌報告):103年度本會辦理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宣導或訓練情形。
蔡委員良文表示意見:1.會所辦理之各項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宣導與訓練等活動,表現均非常傑出。依據去年全國各機關違反行政中立、公務倫理之樣態分析,違反行政中立僅個位數(1人次),多數為違反公務倫理(17機關,140人次),顯見公務倫理之宣導與訓練至為重要,並可能缺乏相關元素。本席認為從行政高權之管理思維及團體主義,過渡至個人主義(強調個人人權、尊嚴與權利義務衡平觀),於要求高績效、高效率時,恐因欠缺照護人民之關懷情而形塑一種非理想之公務倫理圖像,建議會予以重視思考。2.我國人事制度原為品位制,從品級、名位、年資等肯認「人」之品位,調整為職位分類制,是以「事」之職責程度論之,重視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等,今雖已修正為兩制合一的人事分類法制,惟似欠缺強烈的回應人民感受思維及未贏得人民高的滿意度,故應加強公務人員對於文官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之內涵與體認,並恢宏關前院長所說之「三識」-氣(器)識、見識與膽識,並加強論述內在,及伍院長所提之「五度」-高度(宏觀全局、全人觀照)、氣度(發揮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精神之道德修養)、深度(專業、經驗及對問題的縱深度)、風度(去除貢高我慢)、廣度(不堅持己見,包容異見),並將宗教中因果與慈善離惡等理念,能漸次善巧融入,希冀未來會在辦理公務倫理宣導與訓練時,能予以重視。
蔡主任委員璧煌補充報告:對蔡委員良文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考銓業務報告(張副人事長念中 代為報告):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新人事措施巡迴宣導規劃辦理情形。
2、103年度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推薦之參與及建議制度案獎勵作業。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李秘書長繼玄報告):
(一)本院暨所屬部會104年度預算案立法院審議情形。
(二)本院暨所屬部會對外收取相關費用時是否增加悠遊卡收費機制案研處情形。
(三)張紹白君等人致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陳情書後續處理情形。
(四)本年度第4梯次環境教育活動籌辦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楊委員雅惠)立法院刪減凍結本院預算,對於本院一般業務有無影響?可否如常進行?另立法委員提及應考年齡改為以日為認定標準,係以學校學制認定?抑或為實際年齡?是否會衍生其他問題?請考選部妥為研議。(趙委員麗雲)1.本次立法院審議本院暨所屬部會104年度預算案,在李秘書長帶領部會審慎以對、充分準備下,審查結果良好,在此表示恭賀之意。2.報告第2案有關本院暨所屬部會對外收取相關費用時,是否增加悠遊卡收費機制之可行性評估結論,讓本席(原提案人)深感不安。蓋當初本席原意係考量未來都會型經濟發展趨勢,民眾將揚棄零錢包,爰小額付費使用電子錢包乃必然現象,爰本院應預為設想將來如何處理小額規費收取問題。提案原旨本非著眼於目前改採悠遊卡收費之可行性,況當日本席書面資料亦已清楚列示悠遊卡收費之相關規定及所需成本及條件,並明示目前尚不可行,如此勞師動眾作出早知如此之評估結果,實大可不必。至報告提到考選部表示,國家考試因屬特定對象之報名,故繳費時一定要「本人」刷條碼才能繳款,此規定是否妥適合理?是否符合簡政便民原則?請部補充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董部長保城、曾次長慧敏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乙、討論事項(無)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議案
一、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第二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二、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103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103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試第二次增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6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散會:11時45分
主 席 伍 錦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