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第10屆第297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陳茂雄 徐正光 伊凡諾幹
邊裕淵 郭光雄 吳嘉麗 李慧梅 李慶雄 吳泰成
劉武哲 張正修 邱聰智 吳茂雄 蔡璧煌 蔡式淵
黃雅榜(代理部長) 吳聰成(代理部長) 吳容明
(代理主任委員)
列席者:蔡良文(代理秘書長) 陳清秀(鐘昱男代)
出席者請假:許慶復事假
列席者請假:陳清秀公假
主 席:姚嘉文
代理秘書長:蔡良文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96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94次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4種訓練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會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修正發布暨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並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第294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李委員慧梅擔任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呈請派用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29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第4屆監察委員就任後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相關因應措施一案,經決議:「同意部擬因應措施,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函知考選部。
(四)第295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本案請部參酌各委員所提意見並向新任部長簡報後,另行研議循程序辦理。」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函知銓敘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總統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令:「茲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一案,報請查照。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賴坤山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黃代理部長雅榜報告):
1、考選行政:泰國文官委員會辦公室到部研習考察我國考選制度。
2、考試動態:舉行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及97年軍法官考試等各項考試事宜。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吳代理部長聰成報告):97年第2季全國公務人力素質統計報告。
蔡委員璧煌表示意見:(略)。
吳代理部長聰成、蔡副主任委員豐清補充報告:對蔡委員璧煌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吳代理主任委員容明報告):國家文官培訓所規劃辦理97年度導讀會活動情形。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鐘副局長昱男代為
報告):
1、研訂本局中程施政計畫(98至101年度)。
2、本局應邀赴德國訪問並順訪波蘭。
3、辦理「國會聯絡人研習班」。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蔡代理秘書長良文報告):本院長官8月份重要行程。
李委員慧梅表示意見:(略)。
五、其他有關報告:
(一)陳委員茂雄、林委員玉体報告:97年度考試院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北海道考察情形,並提書面資料供參。
(二)吳委員嘉麗報告:97年度考試院考銓業務國外考察出席西班牙馬德里世界婦女大會,發表「台灣公務人員晉用政策的性別改革」情形,並提書面資料供參。
(三)吳委員泰成報告:上星期秘書長工作報告未辦結案件,有關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前經聯席審查會審查並作成結論將相關意見函請教育部處理。惟據了解該部尚未開會研商,且是否再修正條文內容無法得知,本案實無法於8月底完成審查。爰建議現階段無須繼續審查並退復行政院,請院會審酌(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人員同意改列為臨時動議第一案。)。
吳副院長容明、呂參事海嶠補充報告:對吳委員泰成意見加以說明(略)。
六、臨時報告:
本院會計室案陳本院主管9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案,擬提報院會後函送行政院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一案,報請查照。
院長表示意見:(略)。
李所長嵩賢補充報告:對院長意見加以說明(略)。
乙、討論事項
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修正通過(修正內容:本修正條文第2項修正為:「……;臺北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高雄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
丙、臨時動議
一、吳委員泰成提:本院聯席審查會未辦結案件,有關行政院函
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建議現階段無須繼續審查並退復行政院,請討論(本案原為其他有關報告第三案,經主席徵詢出席人員同意改列為臨時動議第一案。)。
決議:本案行政院函請本院會銜函退復行政院,俟教育部依本院聯席審查會結論研議報行政院核定,函送本院後再列案討論。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0時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