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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25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25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蔡璧煌 林雅鋒 邊裕淵 胡幼圃
    黃俊英 何寄澎 浦忠成 高明見 吳泰成 邱聰智
    李慧梅 李雅榮 李 選 蔡式淵 陳皎眉 黃富源
    歐育誠 詹中原 蔡良文 張哲琛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 李繼玄 董保城 黃雅榜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假:楊朝祥公假
主 席:關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4次會議紀錄。
更正:(一)考選部業務報告,胡委員幼圃表示之意見「……,但僅錄取356人,……」更正為「……,但僅錄取359人,……」。(二)銓敘部業務報告,胡委員幼圃表示之意見「……,有系統比較分析,以利文官制度之全面修正精進。」更正為「……,作有系統的比較分析,以利文官制度之全面修正精進。」。(三)銓敘部業務報告,陳委員皎眉表示之意見「……,進行性別分析及評估影響,……」更正為「……,進行性別分析及性別影響評估,……」。(四)考選部業務報告,蔡委員良文表示之意見「……,除重申憲法分立外,更強化社會公義等原則。……」更正為「……,除重申憲法權力分立外,更強化社會公益等原則。……」。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1次會議,考選部函陳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江建和君應考資格訴願案經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案經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為行政處理一致性,報請本院同意在未修法前維持原處分一案,經決議:「本案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嗣於第22次會議決議:「(一)請部審酌專業知識與經驗職能及舉輕明重法律原則,本於職責,依訴願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為處理。(二)請部儘速通盤檢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令之應考資格規定,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前,自98年度以後有關應考資格之認定,依前項決議辦理。」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函知考選部。
(二)第22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一)照部擬通過。(二)吳委員泰成所提:宜在命題規則第9條條文,增列使用第二套試題之依據,建議有關『典試委員長於抽題時,共抽選難易度相當之兩套(第一套、第二套)試題』應確實執行,以避免爭訟,及未來公務人員考試是否採行第二套試題?宜審慎研究等3點意見,請考選部參考。」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22次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會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修正發布並函知保訓會。
(四)第23次會議,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銓敘部函陳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並函知銓敘部。
(五)第2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一)照部擬意見通過。(二)胡委員幼圃所提:為避免考試時因認定電子計算器機型發生糾紛,建議部主動函請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適時提供最新機型,如符規定即納入使用並予公告,俾利應考人選用之意見,請考選部參考。」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銓敘部議復關於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修正案,建請同意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暨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
李委員雅榮表示意見:(略)。
董次長保城補充報告:對李委員雅榮意見加以說明(略)。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黃振聲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董次長保城代為報告):
1、考選行政:(1)律師考試附發法條相關措施問卷調查。(2)本部出版國家菁英季刊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舉行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第二次典試委員會議。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董次長保城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
1、97年1月至12月公務人員請任事宜辦理情形。
2、97年度公教人員退休統計資料及其趨勢說明。
委員表示意見:(略)。
張部長哲琛、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對行政院組織調整相關規範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
1、98年度「中樞植樹紀念活動」於本(98)年3月12日假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情形。
2、國家文官培訓所推動「行政個案」教學方法規劃辦理情形。
3、本會辦理98年媒體公關專題講座情形。
詹委員中原表示意見:(略)。
張主任委員明珠、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對個案教學內容及詹
委員中原所提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陳局長清秀報告):
1、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列需用名額情形。
2、開辦「98年地方政務研究班」。
黃委員富源表示意見:人事局所舉辦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等文官訓練向有績效,惟此一班別基於文官超然之立場,請局與院協商,考慮主辦機關之妥適性與合理性。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對黃委員富源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
(一)立法院聯繫動態情形。
(二)籌備院長親自帶團赴嘉義地區國內考察情形。
邱委員聰智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五、其他有關報告:
考試院97年度工作檢討暨98年度考銓業務施政重點報告-考選部工作報告。
委員表示意見:(略)。
董次長保城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各委員意見請考選部參考。
六、臨時報告:
(一)考選部函陳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擬增列需用名額142名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函陳請准增列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8名及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增額錄取5名列入候用名冊一案,報請查照。


乙、討論事項
一、蔡召集人璧煌提:審查銓敘部函陳關於本院民國97年8月21日會議就部96年函陳之「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及警察官職務等階,有關其檢討範圍以及細部調整原則」決議,請部依院會通過之暫擬建議意見,另行研議具體可行方案報院審議一案報告,請討論。(註:張部長哲琛補充說明時,提議本院同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修正草案撤回。另第1階段實施日期建議定自民國98年1月16日生效一節,俟部將第1階段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函陳本院時,併同研議相關分析陳請本院參酌。)
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1.審查會決議一至六,照案通過。2.審查會決議七,修正為:「同意銓敘部撤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修正草案。」。3.審查會決議八之首句,修正為「本案第1階段實施日期,於銓敘部第1階段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時,併同研議。」)。
(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二、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15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照部擬通過。
(二)李委員雅榮、李委員慧梅及邱委員聰智所提意見,請考選部參考。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利師考試選試科目問題之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提報院會。(註:1.李委員雅榮意見:(略)。2.李委員慧梅意見:(略)。3.邱委員聰智意見:(略)。)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1時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