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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廢止簡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以及廢止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案。

考試院說明,為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109年1月16日施行的「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並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其他考試規則體例,修正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相關類科所歸屬之類別、職組、職系名稱及部分文字。

另簡任升官等考試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但書規定,已於104年、106年及108年辦理完畢,考量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廢止簡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