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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刪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 伍錦霖:尊重但遺憾

 

  立法院在本(10)日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將考試委員人數自現有19人修改為7至9人,任期由6年縮短為4年,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尊重立法院行使憲定的立法職權,但對這一結果,表示遺憾。

 

  伍錦霖說,此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期間,多數立委關注重點是憲法層次的考試院決策模式、考試委員決策權限,以及法律層次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等議題。基於五權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場,考試院呼籲立法院不要恣意動搖憲法層次的條文,並能就法律層次的條文,提出合理、適切、可行的修法,但此次修法結果顯然未符期待,實屬遺憾。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說,院長伍錦霖曾經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立法委員提出將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及第8條,有關考試委員的憲定職權由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的修正,表達這些內容的調整有藉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的違憲疑慮,絕對無法同意,如立法院強行通過,將負起完全的政治責任。李繼玄說,此次立法院通過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未觸及憲政層次的第7條及第8條的條文,這部分算是從善如流,符合憲法規定及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精神。

 

  不過,將考試委員人數大幅刪減至7至9人,任期縮短至4年,對於考試院未來業務的推動將有負面影響。於此,考試院必須表達遺憾。他解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而係以法律位階的考試院組織法加以規範,立法院有權修正,這與司法院大法官及監察院監察委員的人數及任期,均明定於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中,必須修憲才能修正,明顯不同。

 

  李繼玄轉述伍錦霖的多次談話指出,考試院尊重立法院本於憲定職權行使立法權,但立法院也應正視考試院為憲定獨立機關的憲政事實,基於五權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場,參酌同屬獨立機關的司法院(大法官)或監察院(監察委員)的人數及任期,做出合理、適切、可行的修法結果。然而,立法院的這項修法結果,不符上述期待,實屬遺憾。

 

  李繼玄說,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的調整,關係考試院行使公平、公正的考選制度,及建立整體考銓政策中立性與周延性的發揮。本次修法刪減考試委員人數及縮減其任期,對考試院未來業務的推動將有相當的影響。考試院將盡速研議及評估相關問題,以使未來的衝擊降至最低。